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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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4.29
•【文号】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
•【施行日期】1994.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
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

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
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

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附件:1、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季度报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情况季度报表(略)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季度报表(略)
19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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