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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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1.引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监督责任
2.1监督部门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国家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地方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2监督对象
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监督对象。

包括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

3.监督内容
3.1设计审查
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向相关消防安全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布置、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

3.2施工监督
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组织施工。

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3使用监督
使用单位在使用建筑工程时,应按照相关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监督部门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4.监督措施
4.1检查
监督部门可随时对涉及建筑工程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求整改。

4.2复查
监督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3惩处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将依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监督机制
5.1信息化管理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5.2协同配合
各级监督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3掌握新技术
积极应用新技术,如、大数据等,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6.结论
本细则旨在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监督部门和涉及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共同营造安全的建筑工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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