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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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
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
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对侵占毁坏绿地和树木的行为,市规划局和市园林局要坚决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四、严禁擅自批建占道市场、开设早夜市和占道摆摊设点。
在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开办任何市场,都必须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经市规划局初审,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主管城建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占道市场的,市规划局、交管局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拆除。
凡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早夜市或占道摆摊设点的,市容环卫局和市工商局要坚决予以取缔,清除现场。
对上述行为,市工商局一律不予核发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凡属越权审批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审批单位决策者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五、严禁擅自沿街开墙打洞。
沿街各类建筑物开墙打洞、改变原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批,报市土地局备案。
凡未经批准或越权审批开墙打洞,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工商局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手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并进行处罚。
六、严禁乱倒垃圾。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倾倒、处置必须到市容环卫局办理手续,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
对未办理手续倾倒垃圾的,由市容环卫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款。
对随意倾倒者,由市容环卫局责令其清理现场,处车主每吨250元罚款,市交管局吊销司机驾驶执照。
无主垃圾,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及时清运。
七、严禁施工单位违章作业、不文明施工。
市区所有施工现场,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还是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都必须实行围档作业。
临街工程施工周期在半年以上的,施工现场周边应按统一要求实行砌墙围档,墙高不低于1 8米,并压顶、抹灰、刷白。
围墙外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堆放机具、物料和渣土。
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硬化地面。
所有施工现场均要制定洒水除尘制度,配备洒水除尘设施,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和装卸、使用散体物料,清理、装运渣土和建筑垃圾,拆除旧建筑物时必须洒水降尘。
运输散体物料、清运余土和建筑垃圾必须采取严密遮盖和围护措施,防止遗洒飞扬,各种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体清洁,不得将泥沙带出场外,在运输途中不得散落、飞扬、泄漏。
违者,由市容环卫局和市内五区政府视情节轻重,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对屡查屡犯的,市建委要责令其停止施工整顿或给予限期不得承揽
工程的处罚。
八、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各种车辆必须在统一规划设置的停车场(处)或指定地点存放。
凡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的,市交管局应随时派清障车进行有偿拖运,予以清理,并依据《石家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处以罚款。
乱停乱放机动车两次以上者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司机驾驶执照。
九、严禁在市区乱贴乱画、乱涂乱挂、乱设广告。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张贴和散发的各类广告,一律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无条件拆除或清理。
凡未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或清理的,由市电信局通过电话给予语音警示,限期到市容环卫局和市工商局接受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罚的,由市电信局暂时中止其通讯工具信号,直至接受处罚后方可开通。
十、严禁乱挖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市规划局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公用局和交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凡新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
路,建设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前正式通知各种管线产权单位,各产权单位应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是否需埋设管线或预埋管线,凡需埋设的各种管线,都应随道路建设同步施工。
新建、改建的道路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至活动结束期间严禁挖掘道路。
对未办理掘路手续擅自施工的,市政公用局应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对未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等要求施工,市政公用局应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凡损坏市政设施的,市政公用局应责令损坏者修复或赔偿;凡破坏、盗窃市政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公安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