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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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 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9.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
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 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 秩序,为法律所不容。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 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
8.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竞销行为
低价竞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① 销售鲜活商品; ②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 季节性降价; ④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济法基础
— 1—
经济法基础
CONTENTS
公司法
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经济法总论
破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票据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合伙企业法
商标法 和专利法
证券法 和银行法
经济法基础
TRANSITION PAGE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限制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3 .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 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 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 告。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 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 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 17 —
— 7—
1.假冒混同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
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有以下四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暗中收买
— 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5~15条列举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 争行为。
— 4—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 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 手段,在引发消费欲望,促进销售增长,刺激经济发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有 奖销售的愈演愈烈,其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的消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诋 毁、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多 种多样,如利用散布公开信, 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寄 假检举信,唆使他人造谣、 中伤竞争对手等。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 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 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 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6.非法搭售行为
非法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违反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二是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或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以限制对
方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如限制选择原材料、限制改进和发展技 术、限制选择或扩大市场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 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9.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
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 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 秩序,为法律所不容。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 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
8.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竞销行为
低价竞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① 销售鲜活商品; ②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 季节性降价; ④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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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CONTENTS
公司法
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经济法总论
破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票据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和合伙企业法
商标法 和专利法
证券法 和银行法
经济法基础
TRANSITION PAGE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限制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3 .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 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 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 告。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 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 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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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混同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
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有以下四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暗中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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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5~15条列举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 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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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 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 手段,在引发消费欲望,促进销售增长,刺激经济发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有 奖销售的愈演愈烈,其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的消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诋 毁、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多 种多样,如利用散布公开信, 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寄 假检举信,唆使他人造谣、 中伤竞争对手等。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 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 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 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6.非法搭售行为
非法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违反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 二是在签订合同时提出或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以限制对
方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如限制选择原材料、限制改进和发展技 术、限制选择或扩大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