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北公务员常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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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讲义
学习范围:
法律基本理论宪法公务员法行政法及其诉讼法刑法及其刑诉
民法及其民诉商法和经济法其他法律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法律常识要点
◆宪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
2004年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点睛:
1、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4、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宪体现出的宪法的立法趋势:以人为本
◆宪法重点复习法条:宪法总共138条,其中重点法条为30条:3 、4、5、8、24、
31、33、34、35、37、45、47、57、61、62、64、67、69、7380、84、89、94、95、98、102、107、112、114、137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
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主席
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

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2)任命权;(3)发布命令权;(4)外事权;(5)荣典权。

◆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持社会治安;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4)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
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民主原则。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

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违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
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性质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人身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
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的分配原则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责任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

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经济法
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三是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

(2)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为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运行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密切相关。

(3)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目标,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经济民主,就没有竞争。

(4)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独立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应当予以平等待遇和保护。

同时,在市场交易中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权利行使以不侵犯或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为限制。

(5)经济效益原则。

追求经济效益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宗旨,提高经济效益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标。

◆公司法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公司有多种划分标准,基本划分方法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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