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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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动态管理。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信息标识。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图案简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点、消防设施等生活设施,并保持整洁、卫生。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理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控制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三、文明施工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导致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文明施工管理中存在虚假报告、隐瞒事实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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