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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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章 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1.房屋管理:包括房屋出租、转让、收费、登记、维修等服务。
2.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对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垃圾、污水等进行清扫、清理、处理等服务,以及对环境卫生状况的监督和调节。
3.安全保卫管理:包括对小区内的出入口、围墙、门禁等进行安全防范和监控,以及对小区内的治安秩序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服务。
4.设施设备管理:包括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等服务,以及对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调节。
5.中介服务。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四条 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住址身份信息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已全部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2、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组织结构成员的权利。
4、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
5、公司解散、清算期间,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6、股东在转让股份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
股姓名
东(名)称出认缴资实缴出资金额(万
元)比例﹪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 计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提请人民法院解散。
1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额。
2、公司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3、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4、在股东大会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上签字。
5、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九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
未购买应视为同意。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投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转让股权的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
他股东征求其同意。
采用书面通知的,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重组:
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率分配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大资产转移。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保证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组建方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
1.股东会。
2.执行董事。
3.经理。
4.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确定公司的商业政策和投资计划;
3、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4、选举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5、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6、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就公司股权转让作出决定,决定公司为股东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10、聘任或者解聘承担公司验资、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九条 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在出资额相等的情况下,股东会应当推举一名股东召集和主持会议,并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就一般事项作出决定时,经代表公司一半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形成决议。
对股东转让股份、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涉及公司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决定。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一般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
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并同意,可以通过确认通知的方式在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直接作出决议,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
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违法所得,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五条 该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公司执行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决议;
2、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5、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计划;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修改决议公司的章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任免;
10、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起草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定;
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下属人选;
第二十七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者股东单位代表委派。
选举为公司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责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协助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2、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3、在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根据公司利益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决策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任何个人不得开立公司资产存储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按照国家
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将其提交给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提交给全体股东审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消;
4、股东会决定解散;
5、经持有公司全体股东2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公司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散的,股东会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决定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向债权人偿还。
公司资产应按以下顺序偿还: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在
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缴足之前,公司的股息和剩余资产的分配应按照各股东的
实际实缴出资额占公司实际实缴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
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20年10月11日
xx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时 间:2022年12月20日
地点:xxxx
会议决议:经全体股东会讨论决议如下:
1、申报注册公司名称:xxxxx
2、公司地址:xxxxx
3、经营范围:xxxxxx
4、注册资本: xxx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万
元)出资比例实缴额(万
元)
出资时间
5、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股东会。
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选举xxxx为公司监事。
6、全体股东决议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7、全权股东委托xxxxx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