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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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6
•【字号】杭政办[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和市人大对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评议提出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
根据当前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任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网络”的劳动保障监察新体系,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两级执法主体,具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根据管辖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理(罚)。

具体由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使职权。

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作为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派出机构,并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合署。

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是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基层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采集基本信息,建立基础台账,做到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职工人数、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工资支付等情况“五清”,并协调处理轻微的违规问题,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案件等。

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平台建设,逐步实施街道、乡(镇)网格化管理工作。

各街道、乡(镇)可根据区域面积、企业分布、职工人数等情况,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内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少于200家。

网格是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管用人单位的基本单位。

各中队要及时采集基本信息、掌握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做到“一户一卡,一网一册,动态监控”。

网格的具体划分一般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提出,报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调整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尤其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不少于6名的标准配备。

任务重的区、县(市)应适当增配。

具体由各地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派出,也可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兼任,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街道、乡(镇)可根据需要,每个网格招聘不少于1名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管理。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经费保障措施
要适当增加办案经费,改善办案条件,切实保障和落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经费和各项待遇。

市区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招聘的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市区公安管理的协警和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各项制度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日常管理,健全考核机制,不断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素质,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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