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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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或咨询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