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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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忻政办发〔2014〕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办发〔2013〕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从2015年起,在全市全面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治理欠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做到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确保不出现因欠薪引发恶性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县(市、区)要努力创建无欠薪县域活动,使全市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基本要求
治理欠薪实行属地首办、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解决辖区内企业欠薪问题负责协调督促解决,并承担日常监管首办责任。

各有关部门做到各尽其责、依法管辖。

规范劳动用工、强化合同管理。

完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各类欠薪隐患。

依法及时打击欠薪行为,着力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处置能力。

加强指导、强化督查。

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劳动标准和工资支付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机制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化建设,提高基层欠薪预警功能。

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为基础,按用人单位数量划分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每个网格明确1名专职监察员负责,同时配备2名监察协管员,对网格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持续监控,加强对网格内各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的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工作。

对辖区内可能发生欠薪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发生过工资拖欠的显性欠薪企业及生产经营不稳定的隐性欠薪企业,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落实网格化建设所需经费、设备和场地,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基层监管基础建设。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断扩大主动检查的覆盖面,增加日常巡查的频次;根据各类行业不同单位特点确定检查的重点。

将辖区内有欠薪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有效预防。

(五)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和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

规范案件查处流程,实现案件办理快捷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强化对欠薪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联合办案等形式,促进大案要案的查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跨地区执法协调协助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六)提高对欠薪的预防预警监控功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各项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依法解除工作,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镇(街道)监察基层网格要在所辖企业建立联络人制度,对连续2个月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预警,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七)加强对欠薪事件的处理、督办和移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欠薪案件的处理力度,制订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

对欠薪逃匿案件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在公安、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八)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乡镇(街道)社保平台建设,确定专人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形成市、县、乡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覆盖全市城乡的监察执法责任网络。

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执法标志,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塑造执法形象。

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

三、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热线、110社会联动、群众团体维权等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迅速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案件。

要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工地醒目现场设立《职工维权公示牌》,注明
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住建部门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使劳动者知悉自己的维权诉求渠道。

(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工会等部门都要建立规范的日常值班制度和敏感时期、重大节日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受理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完善欠薪投诉举报的接待、受理、处理和结案工作,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对群众举报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办、快结。

(十一)加强舆情监控。

密切关注涉及工资特别是群体性工资问题的网络信息,及时介入调查落实。

要切实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将处置拖欠职工工资的典型案例和欠薪企业通过媒体宣传曝光,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查处、及时公开。

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法律法规、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严肃查处欠薪行为
(十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欠薪处理负责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工资拖欠案件;对查实涉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要由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十三)强化处置欠薪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法院备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形式,切实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十五)建立严重欠薪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对欠薪严重的企业的违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书面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在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
管部门对严重欠薪违法企业在建设工程投标时予以限制,对恶意欠薪企业严禁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对严重欠薪企业违法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计入企业诚信平台。

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健全完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十六)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杜绝拖欠和克扣。

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职工在规定的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工资;不得以风险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任何名目、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

(十七)明确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发包分包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的,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

(十八)全面执行建筑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

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171号)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要按规定足额预存工资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保证金到账后,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担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

预存工资保证金原则上建设单位和建
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工程竣工后经确认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预存工资保证金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比例计算。

预存工资保证金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意见》实施后,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事件,凡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处理,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牵头处理。

(十九)在建设领域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制度。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防止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时农民工没有证据、工头制造虚假工资表等情况的发生,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4号)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酬等用工管理行为。

用人单位要建立详实、完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帐》,每月应当将单位掌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台帐》与农民工本人保管的《农民工工资登记卡》及时核对后,按月足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任何人不得代领。

(二十)完善欠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做好因拖欠工资、包括执行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工资赔偿金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加大简易案件仲裁和集体劳动报酬处理力度,集体争议案件要当天立案、先行调解,7日内无法调解结案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企业和基层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工作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无偿服务。

对于首先投诉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但存在争议的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建议履行相关程序。

(二十一)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为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结合当地建设项目情况,确定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应急周转金追偿办法,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

六、建立部门协同治理欠薪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对所有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
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行为人逃匿或恶意逃薪转移财产等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要加强涉及工资的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及时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拖欠工资案件。

(二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施工建设项目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工程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把是否拖欠工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资格的重要条件;及时掌握和防范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

构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信息系统,将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机制,推动建设施工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十四)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解决拖欠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监察;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造成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收缴、返还等环节的监督监察。

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工特别是拖欠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五)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对于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有效进行控制,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及时审查依法立案侦查。

对确实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运用法律惩戒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清欠追缴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效处置因欠薪引发的各类事件。

(二十六)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政府组织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防止因资金不落实等问题而引发拖欠工资事件。

(二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查处欠薪案件的部门提供有关欠薪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将案件查办部门提供的欠薪单位有关拖欠工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

(二十八)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

监督施工的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中发现的欠薪案件进行查处。

(二十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经营运行情况加强监控。

对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发生工资问题的企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

(三十)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水利、农业、煤炭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确保本行业、本系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无拖欠。

(三十一)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三十二)对村(居)民自建住房等引发的工程纠纷和拖欠承包费的案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积极协调和解决,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的渠道妥善加以解决。

七、加强治理欠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治理欠薪工作机制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

领导组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县(市、区)进行调查研究,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指导解决问题。

对重大案件进行统筹协调及时处置。

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治理欠薪工作机制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治理欠薪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指导本地的治理欠薪和日常调度工作,做好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目标考核等工作,为创建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县域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四)加大监督和考核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治理欠薪工作力度。

每年年底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治理欠薪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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