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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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包装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包装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单
位和个人。
第三条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包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包装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
产食品。
第六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与
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
第七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禁止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八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对其生产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生产包装食品应当依法进行产品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完整,
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包装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销售食品。
第十二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
食品销售过程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销售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对其销售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销售包装食品应当依法进行产品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完整,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包装食品的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运输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保证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储存、运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储存、运输过程
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食品储存、运输应当对其储存、运输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食品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变质、损坏
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包装食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食品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
证食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包装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包装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装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
对包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