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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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6.15
•【字号】皖国税函[1998]109号
•【施行日期】199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
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皖国税函[1998]109号1998年6月1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290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次检查由各地市国税局稽查分局、流转税科共同组织进行。
稽查分局按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要求填列《企业消费税缴纳情况表》(见附件1)和《消费税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
流转税科负责对稽查分局提供的分户情况表进行汇总和审核,对本地区的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二、检查时间为6月下旬至7月底,8月10日前各地将检查情况表和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
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