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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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买卖合同在我们⽣活中⾮常的常见,但是⼀些⼈可能对买卖合同的相关事项不太了解,如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移呢?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

第六百零⼀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五百⼀⼗⼀条第四项的规定。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出卖⼈转移归买受⼈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的⽬的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的⽬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切⾝利益的实现。⼀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后买⽅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就将受到重⼤的损失。除⾮卖⽅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旦买⽅在付款前破产,卖⽅就只能以普通债权⼈的⾝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当事⼈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不是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这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可以依照合同⾃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对此作了约定的,除⾮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中以及发⽣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当事⼈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完全取决于双⽅当事⼈的意旨。美国统⼀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明确同意的⽅式和条件从卖⽅转移于买⽅。⼤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的约定也是允许的。当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成⽴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当事⼈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个⼀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这个⼀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以前,理论界有⼀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合同成⽴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后出卖⼈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出卖⼈另⾏出卖等损害买受⼈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不必担⼼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合同成⽴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但是买受⼈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标的物,反⽽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合同成⽴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并不⼀定能起到保护买受⼈债权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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