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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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保证采购药品渠道真实合法,杜绝不合格药品采购。

二、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供货企业及供货企业销售人员的资格审定。

四、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供货单位资质审核:
⑴采购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做好供货企业和供货企业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
⑵应查验供货方所提供的资质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加盖原公章印章,应审核的资料有: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
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④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企业相关印章包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质量管理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⑤供货单位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内容的证明材料;
⑶如果供货单位是首营企业的,在认真审查其合法资格的基础上,还要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有关合同履行能力和运输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⑷应审核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内容条款,是否真实有
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2、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审核:
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⑵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⑶审核委托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②同一单位多位销售人员授权书的格式是否一致;
③空白委托书现场填写或委托书内容有涂改的视同无效委托书;
④审核时发现授权委托书有异议的,应通过电话核实,并有核实记录。

⑷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3、采购部门应当通过系统填写、打印《供方合法资格审批表(含首营)》表,连同所收集的证照资料和销售人员资格证明文件,按审批流程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批审核意见和签字。

4、证照的审核方法:
⑴审核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⑵审核资质的真伪: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上国家药监局或各省市药监部门网站进行查询核实;
②《营业执照》可以到该企业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企业信息查询,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在有效期内。

5、审核证照应注意的事项:
⑴核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与网上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必须有变更证明;
⑵拟供的品种类别是否在许可证许可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⑴资质证明文件不齐或模糊不清的;
⑵资质证明文件中有任何一份过期没有法定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的;
⑶资质证明材料中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不相符没有变更
说明的;
⑷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或经营范围,不涵盖拟供品种类别的;
⑸企业相关印章、随货同行票样不全,不清晰的;
⑹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加盖企业原公章的;
⑺无销售人员委托书或委托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建立完整的合格供方和供方销售人员资格审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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