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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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路径分析
王 悦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邯郸 056000)
摘 要:网络订餐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仅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还对现有的网上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结合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现状与制度保障的认识,阐述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特点,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现状与困境,并针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监管提出了建议,以期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风险把控提供帮助和启示。
关键词: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Analysis of the Path to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for Online Ordering
WANG Yue
(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Handan 056000, China)
Abstract: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food safety issues in the online ordering and catering industry not only infring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but also poses a severe test to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for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 online catering.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food safety in online ordering, elaborate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ifficulties of China’s online ordering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online ordering food safe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provide help and inspiration for risk control of online ordering food safety.
Keywords: online ordering;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与传统餐饮行业相比,网络订餐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基础将网上餐饮的资源进行整合,给顾客提供网上订餐的信息和方便的供餐服务。网络订餐便利性的服务提升了消费者的餐饮体验,同时带动了餐饮服务行业的多样性发展。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网络订餐也衍生出了一些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以确保食品安全。
1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特征
①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具有广泛性。由于网络订餐形式的多样性,其承载的平台也具有多样性。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不仅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还是各方平台应尽的责任[1]。只有政府部门和各平台共同发力,食品安全监管才能落到实处。
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具有多样性。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不仅需要进行线下监督,同时要进行线上监督;不同的网络订餐平台,其监管方式也不相同,各平台应针对出餐模式配套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相应的监管模式也各不相同。③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具有挑战性。网络订餐以其便捷性广受欢迎,但其制作和配送过程一般不具有透明性,且存在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不仅涉及商家的准入标准和运行模式,还关系到对其调查取证和事后救济等相关途径举措的落实,实施难度较大。
2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实施现状与困境
随着网络餐饮行业的兴起和发展,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也逐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
作者简介:王悦(1997—),女,河南周口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Oct. 2023 CHINA FOOD SAFETY 21
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注册的商家有义务进行审查和核实,同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权途径,同时规定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调交易平台的安全责任,规定了交易平台作为主要责任人,具有妥善保管信息义务以及对商家的审查义务。同时出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加强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保障各方交易主体的权益,各地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但在网络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仍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2.1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不完善
2.1.1 事前审核和准入机制不健全
政府监管机构与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准入审核对于保证互联网餐饮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实施行政许可和现场检查。然而,现行的有关互联网餐饮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到专业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查准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第三方平台和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现行立法规定网络平台具有审査信息、核实登记等义务,如《监管办法》要求其提供商户的个人信息,并要确保其真实性。但在具体实践中,该“真实性”的具体标准并不清晰,第三方平台对于经营者的资格审查标准并不明确,有时会出现经营者实际信息和政府部门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以何种信息为标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指出。
2.1.2 事后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轻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于网上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的惩罚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在未尽到监管义务时,可处以五万至二十万的罚款。但在具体实践中,第三方监管平台在监管不到位时,受到的处罚金额及处罚力度不同,且处罚力度往往较轻。规定对生产者或销售者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倍数计算方式的计算依据有价款和损失两种方式。基于价款计算赔偿金,对于价款较低的,则会导致赔偿数额较少不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基于惩罚倍数,也因价格不同导致适用效果不同[3]。基于损失结果计算赔偿金,损失结果的核实难度较大,标准尚不统一。同时《监管办法》中规定的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监管部门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处五千到三万元的罚款。该处罚数额与第三方平台的营业额相比,并不足以对第三方平台产生威慑力。
2.2 监管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
2.2.1 监管机构职能划分不清
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全面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但是,由于各部门的职权限制,网上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重叠、不同部门和不同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等。例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室、食品安全调研的科室、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室等都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有关,但却没有具体科室进行管理,缺乏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与实施细则,各部门分工不清,职能重叠,容易造成监管漏洞或重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
2.2.2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审查不严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作为网络餐饮行业的载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审查登记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对入驻商家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在网上公示如实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4]。同时,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也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审核结果进行真实记载和保存。而这种审查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受到技术限制和人力物力的制约,互联网订餐第三方平台不可能对所有的入网餐饮经营者进行线下逐一审核,所以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只能确保入网餐饮经营者提交的许可证和经营范围真实、有效,并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线下实际情况负责。为此,通过对第三方平台的注册审查义务进行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可以在考虑平台实际运作能力的情况下,实现对食品卫生安全的保护。
2.3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方式单一
针对传统餐饮行业一般采取线下监督的方式,管理者通过线下突击检查的方式查看店铺的卫生状
22食品安全导刊 2023年10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