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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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拨交
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2.08.22
•【字号】京工财字[1992]92号
•【施行日期】199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22日京工财字(1992)92
号、
京财合(1992)1850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各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财务工作,正确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以及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文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计拨工会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行政方面每月应按全部职工
(含外籍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组织计拨工会经费,计拨口径以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为准。
二、为便于全面、准确地计拨工会经费,上述企业可在每月10日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拨本月工会经费,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文第23条规定计拨的工会经费可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体制与分成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地处于北京的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将所计提工会经费的70%做为基层工会的活动经费,其余30%应于每月15日前上交上级主管工会做为主管工会、地方工会和全国总工会开展工会工作的经费。
各级主管工会应按北京市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于当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四、所有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监督,对逾期拖欠或不按时计拨工会经费的单位,主管部门可按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制发的工发总字(80)339号《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五、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