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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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一次性医疗用品严禁重复使用,违者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并予以罚款处理。

2、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由医疗器械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3、医疗器械科采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及卫生行政部门检测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4、器械科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到货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5、医院感染管理科应加强监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样监测,输液器和输血器进行生物学和热源监测,注射器及接触血液、粘膜的用品进行生物学监测,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

6、一次性医疗用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7、一次性医疗用品由供应室统一发放,供应室做好各种资料和统计工作。

8、各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9、各科室使用时如果发生热源反应、感染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

必须及时留取标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院有关领导。

10、各科室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输液器、注射器、引流袋)后,放入“医疗废物”专用袋(黄色)内密封后由暂存处专人进行回收,再由枣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11、严格考核和管理。有关科室认真落实以上规定,如果发现违犯规定现象,对有关科室和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医务科等职能科室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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