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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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杭州互联网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2020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6294件,审结7018件,总体上较好 地完成了年度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并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对涉及因传播 方式的发展所带来的权利保护边界、作品类型界定等问题的案件进行了探讨、总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借鉴参考作用,现向大家介绍如下8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张某、陈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苏宁体育公司与电信浙江分公司、电信杭州分公司、广电新媒体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屬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 侵害广播权纠纷案网易侵害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与韦某、梁某 害发表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胡某与杭州话剧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龚某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珠海启运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蓝红燕与马陆凌、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与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 正当竞争纠纷案|—审:(2020)浙0192 民初 1329、1330号(一)基本案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游戏《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 下城与勇士》《逆战》《Q Q飞车》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及 竞争权益,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云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游戏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网页版、移动端以及P C端使用云游戏平台获得涉案游戏,涉案游 戏提示画质选择、有偿和无偿服务、限制游戏外部链接跳 转功能。

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维权合理支 出的经济损失共960万元。

案例申报情况汇总表(截止2018年7月)

案例申报情况汇总表(截止2018年7月)
秦某被控犯诈骗罪案
辽宁和昌
律师事务所
1
59
赵军
吴某滥用职权罪缓刑案
初审通过上报市局
辽宁谦尚
律师事务所
1
60
周游
赵某滥用职权案
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
1
61
宋文
公安机关收费人员挪用公款案二审改判
辽宁澄宇
律师事务所
1
62
吕颐航
鲁亮
某实业公司与某零部件公司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
辽宁乾均
律师事务所
辽宁竞业
律师事务所
50
于传治
张晓萍
对《金普新区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发展科技孵化载体办法》部分拟修订条款合法性审查案
51
刘安宁
宋伟林
大连某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纠纷案
辽宁恒信
律师事务所
2
52
祝默泉
王伟
沈晓平
“阿提哥”轮油污事故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案
53
于海宁
某购房者与某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调低案
辽宁诺实
律师事务所
2
54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
3
30
刘燕迪
潘晓黎
毕晓东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协助某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暨引入战略投资者
31
刘燕迪
潘晓黎
毕晓东
北京观韬中茂(大连)律师事务所协助大连某银行成功发行5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
初审通过上报市局
32
马临平
李秀明
沈阳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初审通过上报市局
案例申报情况汇总表(截止2018年7月)
序号
代理律师
案例名称
送审情况

李某某诉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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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0146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进行协商,暂时放弃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李凡
人民陪审员秦光兴
人民陪审员秦光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强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2792.shtml。

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选任不当担责的判例

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选任不当担责的判例

最高院关于承揽合同选任不当担责的判例
最高法院关于承揽合同选任不当担责的判例有很多,其中一些代表性的判例如下:
1. 2017年最高法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承揽方在选任合同履行人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因选任不当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损失,承揽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2014年最高法第35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承揽合同中,如果甲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仍然选择其作为履行人,则甲方应当为此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3. 2010年最高法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承揽人应当为其选任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判例都强调了在承揽合同中,选任合同履行人的重要性,如果选任不当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用法律定性分析案例(3篇)

用法律定性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共同修建一栋房屋而产生合同纠纷。

张某某为房屋的建设方,李某某为施工方。

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某负责该房屋的施工,工期为6个月,工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定性分析1. 合同性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定作人,要求李某某完成房屋的施工,李某某作为承揽人,接受委托完成工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2. 违约责任(1)李某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① 工程进度拖延:合同约定工期为6个月,但李某某未能按期完成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②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③ 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工程款,但张某某未能及时支付。

针对以上违约行为,李某某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 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剩余工程。

② 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③ 赔偿张某某因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张某某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① 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根据合同约定,张某某应按期支付工程款,但实际支付过程中存在拖延。

李军、梁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梁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梁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5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巍汪婷李杰【审理法官】魏巍汪婷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军;梁萍;俞芳【当事人】李军梁萍俞芳【当事人-个人】李军梁萍俞芳【代理律师/律所】蒙立冰广东粤源律师事务所;黄文川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王晓芬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蒙立冰广东粤源律师事务所黄文川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王晓芬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蒙立冰黄文川王晓芬【代理律所】广东粤源律师事务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军;梁萍【被告】俞芳【本院观点】本案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一审法院经与李军电话联系送达应诉材料,李军称梁萍与其住在一起,并提供了送达地址。

一审法院遂按照上述地址于2021年12月14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于2022年3月4日送达了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一审法院缺席审理是否程序违法,二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借款本金是否有误,三是李军与梁萍的还款抵扣本息的顺序应否为先息后本,四是一审判决支付律师费是否有据。

李某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9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岩程义明王宇明【审理法官】王岩程义明王宇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某;徐某【当事人】李某某徐某【当事人-个人】李某某徐某【代理律师/律所】王滢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赵洪伟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滢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林琳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赵洪伟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滢林琳赵洪伟【代理律所】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雇佣关系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马某到被上诉人徐某处为徐某房屋进行烫防水施工,工具及材料均为马某自带,因烫防水工作需要专业的工具及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工作中马某可以自主支配劳动,工作结束后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即可。

手机通信截屏、通话录音证实材料均系间接证实材料,且未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或者漏列主体,对于另案判决及下载的百度百科材料,因该案判决与本案事实不同,依据另案判决及网上查询的资料证明被。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证实材料本院将在焦点问题论证中予以阐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6版)

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6版)

案例93:陈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4:申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5:杜某与贵州某制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6:李某与上海某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7:梅某与济南某商务酒店劳动争议纠纷
一概述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 适用范围
三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折算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计算标准
精彩摘录
这是《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6版)》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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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3:王某与某外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44:赵某等与北京某航空制造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45:郑某与某集团威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1
一概述
二连续订立两 次固定期限劳
2
动合同后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在同
3 一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 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情形
4
四视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已
间及停工治疗 期间是否要支 付双倍工资
4
四劳动合同期 满后未续签书
面劳动合同是
否要支付双倍
工资
五视为已订立
5 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后不补 签书面劳动合 同是否要支付 双倍工资
六未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双倍工资
问题
七双倍工资的 时效问题
案例50:单某与北京市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51:王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52:陈女士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53:袁某与北京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54:易某与广州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55:白某与北京某时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01
一概述

承揽合同纠纷反诉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反诉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反诉案例承揽合同纠纷反诉案例甲方(委托人):李某某地址:XXXX电话:XXXX身份证号码:XXXX乙方(受托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电话:XXXX营业执照号码: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承揽合同纠纷反诉协议:第一条合同基本信息甲乙双方依据双方当事人身份,签订本承揽合同纠纷反诉协议,下面是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地址:XXXX电话:XXXX乙方:律师事务所名称:王某某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XXXX电话:XXXX第二条服务项目和标准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承揽合同纠纷,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提供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服务(3)代理甲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2、乙方提供的服务的标准:(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符合法律标准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服务(2)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律师职业精神,尽职尽责第三条收费标准1、合同签署时,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元人民币的代理费用。

2、如该案件胜诉,甲方将额外支付5%的胜诉金额作为胜诉佣金。

3、如该案件败诉,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如该案件撤诉或和解,甲方只需要支付代理费用15000元。

第四条双方应履行的义务1、乙方应该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和代理出庭等服务。

2、甲方应该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真实的证据和资料,以便乙方进行代理服务。

第五条损失赔偿1、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由该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如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或罚款,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终止1、双方必须在书面形式下,协商一致后,才能够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

第七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目录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2.潘某某合同诈骗无罪案——审慎判断罪与非罪3.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4.欧阳某某挪用资金案——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5.姚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6.卫邦公司诉李某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7.广州巨行公司诉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保障企业权益及时兑现8.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9.华瀚公司司法重整案——促进高科技企业复工复产10.南海华豪公司等诉清远市某区政府等行政协议纠纷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约11.七海秀日公司执行系列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2.徐某某、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准确界定企业债务主体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一)基本案情2009年起,蒋某某伙同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委会干部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牟取暴利,通过笼络、招纳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莲花山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为后盾,长期垄断梅阁村一带的当地猪肉市场,控制建材运输和水电价格,称霸一方。

2012年起,该组织在梅阁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240多亩,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垄断梅阁地区猪肉交易市场,该组织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没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进入本地交易市场,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价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非法获利110多万元。

梁秋艺、梁东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秋艺、梁东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秋艺、梁东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桂08民终16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庚华黄奔陈燕霞【审理法官】李庚华黄奔陈燕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秋艺;梁东艺【当事人】梁秋艺梁东艺【当事人-个人】梁秋艺梁东艺【代理律师/律所】蒙建花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蒙建花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蒙建花【代理律所】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秋艺【被告】梁东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供了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无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诉人对此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合伙关系被上诉人转账给其的款项属于合伙投资款。

而被上诉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转给上诉人的款项是借款,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其请求上诉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李某某1、威海市立第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1、威海市立第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1、威海市立第三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1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景周蒋涛张丽萍【审理法官】万景周蒋涛张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善龙;威海市立第三医院;李海波【当事人】李善龙威海市立第三医院李海波【当事人-个人】李善龙李海波【当事人-公司】威海市立第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郝文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张秀军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文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张秀军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文波张秀军【代理律所】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山东润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善龙;威海市立第三医院【被告】李海波【本院观点】李善龙与李海波均有精神疾患,由家属送往威海市立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收治期间,该两人均脱离家属的监护,医院须根据其精神状况以及其所处的治疗环境负担不同于普通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看护、管理、注意义务。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某1与李某某均有精神疾患,由家属送往威海市立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收治期间,该两人均脱离家属的监护,医院须根据其精神状况以及其所处的治疗环境负担不同于普通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看护、管理、注意义务。

本案事发时,即李某某1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时,并无医护人员在场,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威海市立第三医院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未尽到看护、管理义务,由此给李某某1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

关于李某某1的医疗费用,李某某1提交的威海市立第三医院及邯郸钱氏中医院的医疗单据系李某某1为治疗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及邯郸钱氏中医院治疗XXX产生的费用,非因本次纠纷产生的牙齿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威海市立第三医院负担。

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8 08:12:10
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6民终447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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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3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江静李健吴凡【审理法官】刘江静李健吴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新【当事人】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新【当事人-个人】李新【当事人-公司】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笪丽丽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笪丽丽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笪丽丽【代理律所】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河北万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新【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万怡金属公司向被上诉人李新借款10万元,并为其出具了收据一份,且双方约定年息15%亦未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称,对借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对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宾和会计郑美强的还款数额予以扣除,经查,该借款收据系原件,并加盖了上诉人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且有上诉人原工作人员郑美强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另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与王宾的转账截图,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与王宾存在其他借贷关系,上诉人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绍兴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绍兴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绍兴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0•【分类】其他正文绍兴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助力家庭文明新风尚,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过公开投票,综合评选,最终确定2021年绍兴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马某因遗弃幼婴构成故意杀人案——撰稿人绍兴中院袁建国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马某在与男友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怀孕,为避免男友发现予以隐瞒,其又认为自己生的孩子不想要丢弃即可,致触犯刑律。

作为一名母亲,要珍爱生命、尊重生命,自己所生子女亦非个人私有财产可随意处置,父母要负起养育子女的责任。

杨某某诉梁某因宫外孕导致身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撰稿人绍兴中院丁敏佳典型意义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对女方的身体损害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宫外孕的发生系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子女而客观存在的一项风险,该项风险由女性单独承受显然不公平,故该类案件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肖某一诉肖某二因婚外情离婚纠纷上诉案——撰稿人绍兴中院娄皓宁典型意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损害赔偿情形,对当事人举证要求较高,像一般的婚外情、出轨行为往往无法达到上述可主张赔偿的情形,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是对无过错方的伤害,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也会对社会价值观、家庭观产生不良的指引示范。

现行民法典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绍兴市民政局诉马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撰稿人越城法院赵晓岑典型意义该案系绍兴首例由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并担任国家监护职责案件。

案件初始由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绍兴市民政局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马某作为孩子监护人的资格,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体现了各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突显了民政部门在监护制度中的保障作用,对于《民法典》在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彰显人文关怀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关于安装彩钢承揽合同被告反诉质量判决书

民法典关于安装彩钢承揽合同被告反诉质量判决书

民法典关于安装彩钢承揽合同被告反诉质量判决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100元。

2、判令被告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5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开始给廊坊市广安医院门窗、吊顶、包不锈钢等,共计费用50100元,至今未付款。

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给被告安装门窗吊顶包不锈钢等是客观事实,但是因其施工后质量不合格导致漏雨,被告要求原告维修,原告没有按照被告要求去维修,故被告才没有给原告支付款项,原告的施工尤其是门窗质量严重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进行更换,更换之后再进行付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质量不合格才导致被告未付款,其自身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是其制式合同下的有利于原告的一个条款,该滞纳金仅仅约定了门窗款,不包含人工费,且该滞纳金是约定仅限于原告方的贷款利息补偿,如果原告方不能提供其为被告加工门窗时向银行贷款,那么该部分主张就是不成立的。

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维修费1万元;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因反诉被告给反诉原告承包的广安医院工程安装的彩钢顶及房檐漏水,反诉原告进行维修,且被广安医院罚款。

反诉原告认为该部分损失应由反诉被告承担,故提起反诉,望予准许。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对方所说不属实,彩钢顶不是我们搭的,房檐漏水不是我们的原因导致的。

房檐的具体安装方式和安装的规格是由他人进行的施工,广安医院彩钢顶很小的一部分侧檐做了一个简单的封堵,具体彩钢顶漏水和房檐漏水应该找具体的其他施工单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8日至4月20日间,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承包的廊坊广安医院工程完成了安装彩钢顶、定做门窗等工程。

原告每次完成施工后,被告在原告制作并填好用工用料及价款内容的《张义铝塑门窗加工定做合同》上“需方”处签字确认,原告在“供方”处签字。

追加被告申请书_1

追加被告申请书_1

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某某)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某某)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某某)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某某)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刘代理律师:陈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追加被告申请书2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人:,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某某镇某某村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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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梁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雯某诉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梁雯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秋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8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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