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2
•【字号】万府〔2015〕11号
•【施行日期】2015.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万府〔201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5年修订)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5年修订)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5年修订)
一、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各镇行政区域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依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为被征地农民缴交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全市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各个区片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根据《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凡在万宁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标准执行。

依法有偿收回国营农(林)场、华侨农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于所在区片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五、收回农村集体开垦使用的未规划为生态林地、海防林保护林带、自然景观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区等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按每亩4万元标准给予开垦使用的单位开垦补助。

对擅自开垦国有生态林地、海防林保护林带、自然景观保护区、森林自然保护区等,一律不给予补偿。

六、属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征地并以协议方式出让,由于土地闲置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如原被征地单位正在耕种,在该闲置建设用地出让时,按每亩4万元标准给予原被征地单位开垦补助。

七、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九、为处理土地征收遗留问题,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市政府原已公布施行的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尚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确保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二、本标准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公布实施之日起(2014年7月3日)施行。

原《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件
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倍
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5年修订)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土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农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收回农民开垦使用的国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依法收回国营农(林)场、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一种作物的,套种作物的数量,按本标准规定的亩合理株数的三分之二确定;间种或套种多种作物的,由实施征地的镇政府、农场与产权人协商,选择一种作物按本标准规定的亩合理株数的三分之二进行补偿。

四、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

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涉及苗圃、花圃迁移的,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苗圃、花圃产权人迁移费用;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迁移苗木损失费。

六、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本标准规定的补偿价格对建(构)筑物的装修程度、成新度、建设时间等个别因素进行修正,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七、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能源等设施,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九、本标准公布后,市政府原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尚未补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至公布之日期间内,具体项目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已与产权人取得一致意见并签名确认的,按原确认的补偿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本标准自《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公布实施之日起(2014年7月3日)施行。

原《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万宁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表
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表
4.坟墓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2
常见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件3
附件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