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会议的几项规定-黔府[198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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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会议的几项规定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会议的几项规定
(1984年5月3日黔府〔1984〕32号)
领导机关利用文件和会议的方式指导工作,沟通情况,联系公务,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文件、会议过多,领导者成天陷入“文山会海”和具体事务,严重影响重要工作的现象尚未得有效克服。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精简文件和会议,是把各级领导从“文山会海”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集中主要精力,“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做好工作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要开有准备的会,开小会,开短会;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非发不可的文件要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不讲套语、空话。
精简文件、会议,要从省人民政府做起。
会议定了的问题,可以不发文件的不发正式文件,只发纪要或作记载;当面或电话能解决问题,就不召开会议,不发文件。
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发文件;省政府向国务院的书面请示、报告,一般要分别控制在一千字、三千字左右。
各工作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也要照此办理。
今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的各种文件,要求比去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省政府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少开。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到会讲话,不接见会议代表。
省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累计至少要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精简文件、会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
凡属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各部门要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地工
作,并善于同有关部门协商办事,及时处理。
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应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的文件,不应要求省府或省府办公厅发文。
应由部门召开或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应要求以省府名义召开;会议纪要,一般由部门自行下达。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的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需要召开第二次全省性会议的,要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非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专员、州、市、县长参加。
部门负责人列席省府常务会议,不得由他人代替,如需请人代替,事前要报经批准。
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周密思考,进行方案比较。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商洽。
意见不一致的,要提请综合部门协调。
经综合部门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附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报省政府。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和代拟的文稿,要缮印清楚,加盖机关印章或由部门的负责同志签署。
二级局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主管厅局审核,由主管厅局转报。
由省政府委托委、办、厅、局代管的中央在省单位,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代管的委、办、厅、局审核。
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应统一送办公厅处理,除特殊的紧急重大的问题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省府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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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