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特别财产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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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特别财产权探析
吴回生1,柯小青2
(1.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303;2.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广东广州510308)㊀㊀摘要: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特别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集中在财产性权益方面,主要表现在出资人拥有参与出资财产管理权㊁出资资金转让权和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㊂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特别产权的保护㊂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财产性利益;权能;保护
中图分类号:G40-011.8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3798(2019)06⁃0042⁃06
收稿日期:2019⁃06⁃11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十三五 规划2017年度资助项目 广东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风险防范研究
(GD17CJY07)
作者简介:吴回生,男,广东丰顺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授;
柯小青,女,广东梅州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校高级讲师㊂
㊀㊀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出资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大相径庭㊂按照民办学校产权制度的安排,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公司产权,出资人的产权具有股东权益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比较特殊,按照‘民法总则“有关非营利性法人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以公益为目的,在民办学校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㊂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㊂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撤资,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㊂表面上看,出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存在产权,或者说出资人出资产权被 公有化 或 社会化 ㊂事实上,由于出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加上教育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强制性㊁全民性和免
费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权由此受到限制,相应建立起了特别产权制度㊂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
人享有特别财产权
㊀㊀在法律上,产权人享有的产权取决于出资行为的性质㊂所以,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权与出资行为密切相关,由于出资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特殊性,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权显得特别和有限㊂
㊀㊀(一)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不会导致财产权灭失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可以分为两种行为:捐资办学和出资办学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是
第39卷㊀第6期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Vol.39㊀No.6
2019年12月
JournalofGuangdongUniversityofEducation
Dec.2019
指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㊂因此,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资举办民办学校,就是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㊂从法理学上讲,捐资办学的行为,就是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以捐赠人身份,受赠的民办学校以受赠人身份,完成捐赠人向受赠人捐赠财产㊂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财产流转,同时使到产权产生改变㊂这就是,捐赠人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也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民办学校,意味着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所有权消灭,受赠人民办学校取得捐赠财产的所有权㊂这是因为,在法律制度中,所有权的消灭存在两种情形,即是所有权绝对消灭和所有权相对消灭㊂所有权绝对消灭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最常见的就是生活消费㊁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㊂与所有权绝对消灭不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㊂引发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被抛弃㊁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㊁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㊁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等㊂很显然,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无偿捐资举办民办学校,导致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所有权的灭失,属于财产所有权相对消灭的情形㊂与自愿无偿的捐资办学行为相比,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其出资行为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把出资行为和捐资行为混淆起来,不能把出资人出资产权等同于捐资人捐资财产的产权灭失㊂据此,民办教育法律制度也对捐赠行为和出资行为进行区分,并对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出资民办教育的产权作出了预设㊂这种预设明确界定了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财产具有受限制的特别财产权,不因为出资人出资民办学校,导致出资财产权的灭失㊂事实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出资民办学校,可以对出资财产行使多方面的权能,取得出资民办学校多样的财产性权益,形成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体系,体现了出资人民办学校的财产权㊂所以,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行为不属于捐赠行为,出资人的财产权没有消灭㊂按照民办教育财产权制度的安排,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之为经济投资行为,具有股东财产权㊂出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不能取得经济投资行为的财产权,但也不能把它作为捐赠行为,导致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财产权灭失,而是受到公益目的和教育的特殊性的限制,具有不完整的特殊财产权㊂
㊀㊀(二)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社会组织或公民进行以营利性为目的的投资活动,投资人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资产收益权㊁分红权㊁剩余财产分配权㊂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则不然㊂虽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但其出资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投资 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组织和公民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从其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之日起,直到民办民办学校终止,出资人不能依照‘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主张股权或所有者权益㊂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能抽回出资,也不能像公司股东一样按份额分红㊂在民办学校终止时,出资人不得分配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只享有依法管理和有条件的补偿和奖励㊂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和民办教育的出资财产权存在巨大差别,主要是由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法律后果的性质决定的㊂社会组织或公民出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的权益至少受到两方面的约束,即是: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目的㊂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能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1]㊂这种公益性主要表现在:教育在给受教育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教
育者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同时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影响的外部性㊂因此,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就是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还要使培养人社会共同的经济和非经济目的服务㊂另外,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行为的目的已经有了不求利润回报的限制,出资人也就不能取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不拥有学校最终所有权[2]㊂所以,社会组织和公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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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6期吴回生,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特别财产权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