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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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优弊端成本法的长处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易;
第三,能反应公司本质获取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符合;
第四,与法律上公司法人的观点符合,即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
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损失,不会自动成为投资公司的利润或损失。
固然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其实不表示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布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类权益才得以表现,投资利润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利润,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利润确实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重,即投资账户只反应投资成本,投资利润只反应本质获取的利润或现
金股利。
成本法的限制性表现为:
第一,成本法下,长久股权投资账户逗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可以反应投资公司
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第二,当投资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要影响的状况下,投资公司能够支
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派政策施加重要影响,投资公司能够依靠其控制和影响力,操控被投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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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润或股利的分派,为操控利润供给了条件,其投资利润不可以真实反应应该获取的投资利润。
权益法的长处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应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应了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全部者
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第二,投资利润反应了投资公司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不论被投资单位分派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该肩负损失的份额,才是真实实现的投资利润,而不受利润分派政策的影响,表现了本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也有其限制性,表现为:
第一,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的观点相悖。
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固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旧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
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行能成为投资公司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也不行能形成被投资公司的损失。
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行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第二,在权益法下,投资利润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符合,即确认投资利润在先,本质获取利
润或现金股利在后;
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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