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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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地铁运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地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深圳地铁运营范围内的一切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车站、车辆、线路、设施设备、人员等。
第三条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保障、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监管、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条例的执行。
第六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
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从事运营、维护、检修、管理等工作的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
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在岗员工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深圳地铁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
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覆盖运营、维护、检修、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事故原因查清、责任追究到位。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条例由深圳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条例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