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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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能源集团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神华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了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安排、审批、调整日常业务的管理。
员工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司各级工会
组织依法监督、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年休假权利;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年休假制度
第五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当年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满10年或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应分段计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员工年休假的假期。
实行倒班工作制的员工,按照轮休时间计算休息日。
第七条员工在公司或者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计算为工龄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时间应根据员工的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由公司认定。
第八条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及各单位内部退养、协议离岗等长期不在岗人员(超过6个月),重新上岗工作后,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确定。
非全日制员工不享受年休假。
第九条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假期和公司规定的疗养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 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 个月及以上的;
(四)当年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
(五)当年缺勤超过3个月(依法享受的假期、病假、公司疗养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假期除外)的。
(六)因违纪、违法被停职审查或受行政、司法拘留等处罚当年累计超过20天的。
员工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公司原则上实行
全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适当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单位安排年休假须考虑劳动用工需求、安全生产需要与员工年休假的关系,应确保生产安全及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统筹安排各岗位员工的年休假时间,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段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员工和单位协商分段休假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各单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及连续生产作业人员,应尽量避免在法定节假日及前后集中安排年休假。
第十四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年休假。
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或少安排休假天数及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员工花名册,应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伤当年无法享受年休假或者当年分段休年休假因工伤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初次认定)满后安排补休。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当年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假期安排表(见附件2)进行公示,并上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同时做好年休假的日常统计。
第十七条公司年薪制人员休年休假前,应填写《公司领导人员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3或填报OA审批流程),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年休假手续:
(一)公司领导休年休假,应当经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批准,由公司综合部登记备案。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应当经公司分管(单位或业务)领导审核,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各单位其他负责人休年休假,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公司各直属机构年休假情况,由单位综合部负责登记备案;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本人应当向公司综合部说明情况,由综合部负责登记备案,其他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三)年休假人员年休假登记备案情况,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十八条为正确处理好领导人员个人休假与岗位职责落实,与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关系。
要求各单位同一时间段一般安排一名班子成员休假;原则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同时休假或离开工作岗位,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领导同一时间段只允许一人休假,党群领导不能同时休假。
中层管理人员享受疗养假及其因个人事由经批准请假的,其假期天数应当抵消本人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假期,当年已经休完年休假的,抵消下一年度本人的年休假。
中层管理人员当年因故没有休带薪年休假的,视同本人主动
放弃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第二年由于特殊情况等个人事由,确实需要请假离岗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首先抵消上一年度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十九条单位高级主管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由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年休假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年休假安排的,应征求员工本人意愿,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执行,并在本年度内重新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员工享受年休假期(包括分段享受的假期)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销假手续。
员工年休假的请销假手续应附帖在考勤表上一并保存。
员工年休假假期结束未按时销假返岗工作,又没有办理其他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包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单位因工作原因,经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当年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未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不包含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单位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或员工本人基于各种原因不享受年休假又不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工作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四条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在当年底或下年初统一清算,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审批后发放,所需工资总额从公司核定单位的工资总额和基本劳务报酬基数计划中列支。
计算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平均月工资除以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和评先(评优)奖金等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员工年休假期间,单位如遇重要工作等事项必须员工本人处理的,员工在接到单位通知后,应尽快返回单位处理事务,中断休假少休的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安排补休;年度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如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在下一年度补休,否则,在当年发放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部转移工作单位的员工,在办理调转手续时,原单位应出具员工在本单位期间的考勤和享受年休假情况的证明;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员工享受年休假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年休假的薪酬待遇标准,按照公司劳务报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被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安排情况应当抄送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的统筹安排、实施和落实工作,应认真做好员工年休假的请销假管理以及统计报表和台账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要适时掌握单位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岗位、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年休假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组织人事部和工会工作部负责监督与检查各单位员工年休假的执行情况,落实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未按
本办法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流程
2.员工带薪年休假假期安排表
3.公司领导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1 附件1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流程
附件2
员工带薪年休假假期安排表
11
附件3
公司领导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公司领导人员年休假审批表(公司领导)
12
公司领导人员年休假审批表(中层管理人员)
注:单位(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政正职)年休假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其他负责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登记(备案)部门进行销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