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建设用地与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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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建设用地与建设标准
1.1 建设用地
1.1.1 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余地,转运站的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不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
3 与站外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 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
类含下限值;
5 超过3000t转运量的用地面积应结合工艺条件酌情增
加。

【条文说明】: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及附属功能有关。

指标Ⅰ类大型转运站用地面积的上限值80000 m2是对应3000t/d规模的大型转运站的用地指标上限,对于3000t/d 规模以上的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

用地面积包括转运站主体工程设施、配套工程设施及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其他功能(如停车场、修理厂等)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堆放作业用地和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面积。

Ⅴ类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应视服务区域、服务对象不同而定:小城镇的Ⅴ类转运站多建在城镇中心区的边缘地带,
需要配置必要的辅助设施,且小城镇建设用地相对富裕。

因此,其用地指标应取偏大值甚至上限,但是,大城市兼做垃圾站的Ⅴ类转运站没有必要配置其他辅助设施,且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非常紧缺,很难征用较多土地,因此,其用地指标应取偏小甚至下限。

1.1.2 转运站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8%。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对于转运站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的规定,当转运站功能单一时,宜取下限;当转运站兼有如分选、公厕、景观等其他功能时,可取上限或适当增加用地指标。

1.1.3 转运站绿地率应为总用地面积的20%~30%,中型及以上规模转运站宜取上限,小型站宜取下限;转运站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宜取下限。

【条文说明】:本条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中对于转运站绿地率的规定。

对于已建及改扩建小型转运站而言,因用地非常紧张而难以保证总用地指标时,可放宽绿地率指标。

但应通过其他措施(如在转运站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强化站内污染防治措施)来消除或削弱污染。

1.2 建设标准
1.1.4 垃圾转运站的建设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转运站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条文说明】:本条是转运站建筑标准及形式的原则。

1.1.5 垃圾转运站的各类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设置,转运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
2.2的规定。

表7.2.2 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m2)
区间规模宜采用插入法进行测算;
2 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值班室、休息
室、浴室、宿舍、食堂等;
3 配套设施面积未包括站内道路和停车场;
4 规模大于3000t/d的转运站各项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
现行有关标准,并结合工艺条件酌情增加;
5 小城镇(Ⅳ、Ⅴ类)转运站建筑面积指标可取偏大值,
大城市则应取偏小值;
6 其他功能(分选、加油等)设施建筑面积另计。

【条文说明】:表7.2.2中各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是在调研重庆市不同规模转运站的基础上,结合转运站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的。

小型(Ⅳ类、Ⅴ类)转运站建筑面积应视服务区域、服务对象不同而定:对于服务人口多为1~5万的小城镇,小型转运站多建在城镇中心区的边缘地带,需要配置必要的辅助设施。

因此,其建筑面积指标应取偏大值甚至上限,但是,对于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小型转运站通常兼做垃圾收集站,其服务对象多为小区居民,建造位置多在城市中心区,无必要配置其他辅助设施,因此,其建筑面积指标应取偏小值甚至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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