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业属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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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行业属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1. 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2.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四、监管职责
1.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措施。
2. 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监管措施
1.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
2.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六、风险监测与评估
1.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定期监测。
2. 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七、事故应急处理
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
八、公众参与
1.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九、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地区以往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