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与社会自由之辩_以赛亚_伯林与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之比较_张胜利

合集下载

论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论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在在牛津大学发表了一篇影响深远的就职演说,这就是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该文随后被印成单行本发表。

在这篇文章中,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这种区分在学界产生了热烈的讨论,成为二十世纪政治哲学的经典论题。

伯林在文章一开始便意味深长地指出,思想观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他说:“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纵观二十世纪,这句话对于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两次世界大战、意识形态冲突等事件,可谓真实的刻画。

经济学家凯恩斯亦有名言:“…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正确也罢,错误也罢,其力量之大,常人往往认识不足。

事实上可以说统治这个世界的舍如此之思想几无他也。

实干家们,自信可在相当程度上免受任何学理之影响者,往往已沦为某一个已故经济学家的思想奴隶。

掌权的狂人们,自称可从虚空里听获神音天意者,其狂悖骄妄则常常是从几年前尚存学界的某个不入流学者的思想中提炼浓缩而成。

”【邹恒甫译自《通论》第四章】一、消极自由的概念作为政治哲学家的伯林最为著名的贡献就是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正是集中阐述了这一问题,《两种自由概念》遂名扬天下,当之无愧地被喻为当代政治哲学最具影响力的单篇论文。

不过,最早提出这两个概念的却不是伯林。

“消极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贯立场。

从霍布斯以降,密尔、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大卫.休谟、杰里米.边沁等英国古典政治思想家皆倡导“消极自由”的概念,即免除强权干涉或法律限制的自由(伯林称唯有霍布斯与边沁是最为纯粹的消极自由主义者)。

而“积极自由”的观念也古已有之,从卢梭、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到马克思等欧陆思想家皆属于这一思想传统,最早明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则是T. H. 格林【T.H.Green,1836~1882】[1]。

伯林的自由论

伯林的自由论

对积极自由的批判:
在他看来,“积极自由”的观念常常同“自 我实现”、“自主性”、“个体自决”、 “自我作主”等观念连成一体;它设定“自 我”可以“一分为二”,即真的“自我”和 假的“自我”。如果我们的行动不符合卢梭 的“公意”,不符合黑格尔的理性,不符合 尼采的超人,不能认识历史必然性,不像萨 特那样自我实现,那么我们就不是自由的。 这就是存在于许多并非属于自由主义的思想 流派中的自由观。
相比之下,积极自由尽管推动了人的能力的 提高,刺激了人的欲望,但随着人的能力提 高和对社会资源支配力的强化,人自身的自 由度却越来越小,日益受外在力量约束,失 去了自我,失去了自主。 这就是20世纪的自由发展落入困境的原因 之所在。要寻求人的自由发展的出路,必须 在消极自由的理念和思路上进行探讨。
伯林之所以对于“积极自由”有这样的批判, 乃是因为,在他看来,很多持这种自由观的 人秉持一种价值一元论的理念,认定人类所 信仰的所有积极的价值,一定能够彼此相容, 甚至彼此蕴涵在对方之中,因此我们一定能 够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并且把它一以 贯之。
价值多元论:
他强调: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许多这样的目标, 无法用同一个标准加以衡量和比较,其中有些目标 还不断地发生冲突,那些企图用同一个标尺对所有 价值加以检视,并最终决定出何为最高价值的论调, 都否定了人类的自由选择;这种人也许声称他们捍 卫的是真正的“自由”,但是他们要么教育人们 “自由”,要么强迫人们“自由”。 价值多元论是伯林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伯林思考政 治学说的主旨。
这五篇文章的第一篇刊登在纽约《外交事务》专号 上;其他四篇源于讲座。它们讨论个人自由问题的 各个方面。 它们首先涉及这个观念在我们这个世界意识形态斗 争中的兴衰变迁;其次,涉及那些对历史学与社会 学的假定与方法进行检审的历史学家、社会科学家 与作家在著作中赋予自由这个词的意义;再次,涉 及自由的两种主要概念在观念史上的重要性;第四, 讨论个人自由的理想在穆勒这位自由的最热心斗士 之一的思想中的作用;最后,讨论知识与自由的关 系。

自由的分类[整理版]

自由的分类[整理版]

一、自由的分类英国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界定,指出消极自由的含义是“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

因而,消极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

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论述,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篇所讨论的就是自由的问题。

在他看来,自由指的是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仅仅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在此自由观下,对于自由的侵犯只来自于人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等强制性权利道德强制。

至于呢由于能力挥着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为或者受限制,如脚破了无法跑步,乃至经济上的贫困,道德上的自持等,都与自由观念无关。

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与之相对,积极自由“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

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

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是做···的自由。

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显然没有考虑到自由不单纯是与不受外部强制有关,而且还与人的生命的自我操作有关。

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其错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即便是就不受强制来说,它只是谈到了外部强制,而忽视了心理动机问题,即自由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如何克服人心理上的各种因素对于自由的制约,这是重要的从主体实现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阻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阻碍,免于外部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念,显示是表面的和粗糙的。

比较和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比较和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比较和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即“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是对当代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

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

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

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按照伯林的分析,这两种自由的区分对应于两个逻辑上相互区别的问题。

如果有人问:“是谁控制我?”这一问题的答案将说明“积极自由”的内容。

一些人能不能回答:“我控制我自己”,这就是积极的自由。

如果有人问:“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答案将说明的是“消极自由”的内容。

有人会回答:“很少”,这就是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涉及的是机会,积极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资源。

前者涉及的是“有多少扇门是向我敞开的”;后者涉及的是"我的活动空间有多么大”,即:自主的能力或利用资源的能力。

当一个人正在做想做的事的时候,他是积极自由的;当没有人干涉他的时候,他是消极自由的。

伯林还认为,手段不构成对自由的限制。

因为手段是与自由的运用有关,而不是与自由的拥有有关。

如一个人太穷或太无知而不能利用他得到的自由,那么并不能说没有自由。

门仍然对他开着,虽然他不能走出去。

不可否认,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任何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较之消极自由来说,积极自由更常遭到人们的滥用。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逃避的问题。

“一个社会为这两个问题所做的答案便可以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专制的,民主的还是暴政的,世俗的还是宗教的,私有的还是共有的等等。

这两个概念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均被歪曲过,并向其反面发展。

消极的自由概念

消极的自由概念

消极的自由概念消极的自由概念是指个体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可以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但这种自由并没有保证个体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或目标,也不能确保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相反,这种自由可能会导致个人的孤立、无助和自我毁灭,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消极的自由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霍布斯的思想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并不是一种无法受到约束的状态,而是一种良好的约束,它可以带来秩序和和平。

而霍布斯则认为,人类天生就是自私的,人们在自由的状态下会互相攻击,社会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消极的自由概念强调的是对个体的无干涉性,即社会、政府、法律等机构不应该干预个体的选择和行为,这种自由概念认为,个体自己应该负责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并且个体不需要为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而牺牲自己的自由。

然而,消极的自由概念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个体自由的达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机会,例如教育、健康、就业等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得到保障,个体的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往往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如果个体为了自己的自由而无视这种影响,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消极的自由概念又与积极的自由概念形成对比。

积极的自由概念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在保障个体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让个体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目标和理想。

条件、机会和资源的均等分配是积极自由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消极自由概念忽略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体面,人们追求自由时也需要考虑到他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消极的自由概念虽然强调对个体的自由,但是忽略了个体在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和影响,如果个体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无视社会和他人,将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在理解和实践自由概念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社会和历史的特殊要求。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如一个人有不被别人打的
自由;积极自由指个人有做某事的自由,比如一个人有追求幸福的自由。

这是伯林提过的两种自由概念,他最初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为反思
对自由的追求可能导致暴政,主要体现在积极自由方面。

因此他比较赞成
消极自由,认为消极自由的危险性比较小。

个人遗产
以赛亚·伯林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

1998年秋,
在他去世一年后,纽约人文研究院组织了一场关于伯林思想遗产的研讨会。

会议邀请了为数不多的一群对伯林思想颇有研究的学者,以向公开的批评
和审视开放的方式集中讨论伯林的思想遗产。

多元主义是与会学者一个核心关注点:伯林的多元主义信念是他的思
想史研究与哲学论述的核心,他也将多元主义视为自由价值的关键所在。

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是伯林提过的两种自由概念,大致意思就是: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比如我有追求幸福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比如我有不被别人打的自由) 。

伯林这人不是罗尔斯那样的理论家,更多的是观察现象,然后从中得出区别.他当初提出这个概念, 主要也是为了反思对自由的追求可能导致暴政,这主要体现在积极自由方面.所以他赞成消极自由,认为消极自由的危险性比较小。

我这话说的直白,可能也就不够准确。

这里谈不上“边界" ,也谈不上什么情况下实行什么“自由”,不过是对自由的分类罢了,让我们对自由的认识更加清楚一些. 另外,我个人的感想是:当初伯林提出这两个概念针对的语境和我们现在不同,我个人认为,在当下,也是不能不谈积极自由的。

再简单说两句吧。

为什么说追求积极自由可能导致不自由。

比如说,我们要求有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是积极自由),这就要求政府的介入,这样政府的权力就会加大,可能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而消极自由呢,比如说我们要求有自由流动的自由,也就是说,有不受外部力量侵犯的自由,这个危险性就比较小。

但是,对于当下来说,整个社会分化已经如此厉害,仅仅有消极自由是不够的. P.S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Negative Liberty and Positive Liberty )是他于1958 年当选牛津大学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时,在他的就职演说中提出来的。

从此以后,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两种概念的产生与形成应当归功于伯林。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伯林就曾多次承认这一点。

就这两种自由概念的名称来看,在伯林之前其实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了.叔本华、黑格尔与康德等所讲的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弗罗姆( Fromm ,美国心理学家、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讲的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而伯林讲的则是政治自由。

实际上,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是把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传统与自格林以来的西方及所谓的极权主义国家的积极自由政策加以综合的结果而已.这两种自由概念之所以是在伯林的演讲之后才广为人知,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伯林当时所处的冷战背景使然。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20世纪中叶中国知识分子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梳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20世纪中叶中国知识分子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梳

府显 然更 为 重视 积 极 自由 ,但 他 并不 忽 视 消极
对 自F 的需 要 。 使 自由要恢 复其 意 义 , 需重 } i 假 必 新 界说 为差 不多 象 ‘ 大量 的 社会 与经 济 的机 极 会’ 这样 的 说法 。” / [ 2
自由 , 因为 在 当时 的 中 国 , 民连 最 起码 的人 身 人
关 系 的处 理与 伯林有 所不 同 。
名演说《 两种 自由概念》 或者再往前追溯至贡 , 斯 当 的《 代 人 的 自由和 现 代 人 的 自由 》而 很 古 ,
少有 人注 意到 中 国知识分 子 对 两种 自由概念 所
在2 世纪 4 年代 ,明确使 用 消极 自由与积 0 O 极 自由概 念 的 中国知识 分 子是 张 申府 先生 和吴 恩裕先 生 。 张 申府 区分两 种 自由概念 的思想 来源 是 英 国 的 国 际关 系 学 者 E H . .嘉 尔 ( d ad H l t E w r a e lt
自由和权 利也 还没 有 。
作者简介 : 田玉才( 92 ) 男, 阳炮兵学院军队政治工作教研 室讲 师, 治学博士 , 17 一 , 沈 政 从事 中西政治思
想研 究 。
在 自由主义思 想 史上 ,消极 自由和积极 自 由的 区分 具有 划 时代 的重要 意 义 ,这 自然应 主 要 归功 于 以赛亚 ・ 林 15 年 具 有 开创 性 的著 伯 98
或 ( )积 极 自由” 和 “ 的概 念 , 格林 、 斯基 、 如 拉 拉
假 定 意味着 某 种公 民和 政治 权利 的享有 ,而与
国家 视 野 之外 的 日常生 活 中 的经 济压 迫 无 关 。
于 是 ,人们 实 际上意 识 到 由政府 所施 加 的严 密 控 制和危 险 ,而无 视 经 济制度 对 千百 万 人 的行 为 的控 制—— 只有 通 过 经济 制度 的干预 ,他 们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

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概念摘要:黑格尔始终认为,欧美国家的18世纪发生的巨大变化唤醒了人们关于自由的意识。

《法哲学》的任务是要准确地表明,通过自由,以及其权利层面从自由概念内在地推导出制度会被规定为必然。

本文将以意志以及权利(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领域为出发点,通过意志以及三个领域的概念变迁和形式进行阐述说明,力求进一步理解黑格尔的自由观。

关键词:黑尔格;自由;意志;法哲学一、“自由”是“精神”的真理“对黑格尔来说,人的自由的主要源泉和要素就是思想。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38页。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物质宗教文化等的实践变化,思想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思维应该通过理性自由自主地体现其全部价值。

思维中包括一些想象以及经验科学,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最有权威的仍然是具有理想的思维。

由此,他提出一种无预设的逻辑科学,要求一种完全的、彻底的、有批判性的科学。

对于思想来说,成为真正自由的,也是对过去历史的一个总结和回应。

“我们现在已经完全地意识到了,我们是自由的、自我规定着的是者,并且,我们首先是作为有理性的、思维着的是者才是自由的。

”[同上,第41页。

]这明显的说明思想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尤其凸显了思想中的理性对于自由的必要条件。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表明自由是其精神哲学的本质:“‘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乃是思辨的哲学的一种结论。

”[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6页。

]由此,显示了自由之于精神的地位和作用。

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人类意识的一种独特形态的体现,“被承认的自由意识,它在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中有着它自己的自我确定性,它正是在它者中拥有自己的真理的。

”[ 斯蒂芬.霍尔盖特著,丁三东译:《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11月第1版,第125页。

黑格尔对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批判

黑格尔对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批判

黑格尔对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批判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是19世纪欧洲政治思想中两大主要流派,分别代表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核心理念。

而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对这两种思想流派都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主义强调的是个人自由和私人利益,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且这种追求是由天赋和自然权利所决定的。

然而,黑格尔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忽视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他指出,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真正自由,因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个人的自由是通过参与社会生活、与他人交往和交流来实现的,而不是简单地追求个人私利。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主义,黑格尔也提出了一些批判。

社会主义强调的是社会平等和公共利益,认为个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社会整体利益的约束。

然而,黑格尔认为社会主义将个人过分归纳为整体的一部分,忽视了每个人的独特性和个体权利。

他认为,社会应该承认每个人的个体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考虑整体的社会利益,找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点。

黑格尔提出的观点可以看作是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一种综合。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自由,而社会也需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独立性。

因此,个人与社会之间应该建立起一种有机的关系,既强调个体的自由,又考虑整体的社会利益。

总的来说,黑格尔对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批判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在两种思想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尝试。

他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维的,需要充分考虑到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关注整体的社会利益。

这种综合的观点为当代社会政治思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发布时间:2008-06-25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刘荻笔者最近发现国人对以塞亚·伯林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一书中所论述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理解得相当混乱:有人以为积极自由是“做某事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不做某事的自由”;有人认为消极自由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政治自由。

其实这两种理解都是误解,笔者此文将对此做一番澄清。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别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freedom from”,而积极自由是“freedom to”。

二者的区别简单说来就是:“freedom from”的意思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只要没有他人干涉你,你就拥有消极自由,无论你是否有实践这种自由的机会和能力。

例如,言论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它的意思是说国家不能干涉你的言论;但是如果你不会说话或写字,别人没有义务帮助你,好让你能够发言;如果没有媒体肯发表你的文章或者让你通过它们发言,你也不能以自己拥有言论自由为由要求别人为你提供发言的场地和工具。

言论自由的意思只是国家无权禁止你发言而已。

拥有消极自由除了别人不能干涉你之外,是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的。

而积极自由是有条件的。

维基百科把积极自由定义为实现自己潜能的机会和能力,还把积极自由描述为个人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

显然,实现某种目的除了别人不干涉你之外,还需要其他条件。

例如,如果我有了一百万美元,我大概就有了“财务自由”:我可以不用工作也能生活。

这种自由不是仅仅没有他人干涉我就能拥有的,它需要我有一百万美元才能实现。

维基百科上还有一些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差别的例子,例如,你有出国度假或游过英吉利海峡的消极自由,因为没人阻止你这样做;但是你没有这样做的积极自由,因为你买不起飞机票或者游泳游得不好。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主要论断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主要论断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主要论断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主要论断导言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在《哲学批判导言》中,黑格尔提出了三个主要论断,这些论断对于理解他的思想体系和方法论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简明的方式依次介绍这三个主要论断,并在文章结尾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概述。

1. 第一个主要论断:一切存在都是合理的黑格尔认为,世界是一种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的一切存在都是合理的。

在他看来,合理并不是指某种逻辑上的推理或合乎常识的判断,而是指一种内在的逻辑和发展的必然性。

他强调了事物的内在动态和变化,拒绝了静态和固定的观念。

他认为任何现象或存在都可以追溯到它们自身的内在发展过程,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解释。

这个观点使黑格尔的哲学与传统的形而上学和经验主义有了根本的区别。

2. 第二个主要论断:合理即现实对黑格尔而言,合理与现实是一致的。

他认为,合理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某种理论上的思考,更是在世界的历史发展和人类经验中实际发生的。

合理是不变和永恒的,它通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展示出来。

黑格尔以这种方式批判了某些哲学传统将合理与现实割裂开来的观点。

他认为现实是合理的体现,而不是单纯的外在表象。

3. 第三个主要论断:合理是自由的自由是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他认为自由是合理的表现形式。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并非仅仅是行为的能力或者没有限制的状态,而是指自我意识和理性的自由发展。

合理的存在需要自由去实现和发展,而自由又通过合理的存在得到体现。

这种自由在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都是重要的,它与权力、法律和道德等概念紧密相关。

黑格尔强调了自由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合理的哲学体系来解释和实现它。

黑格尔在《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三个主要论断:一切存在都是合理的、合理即现实、合理是自由的。

这些论断揭示了他的思想体系和方法论中的核心概念,也为后来的哲学影响深远。

通过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论断,我们能更好地理解黑格尔哲学的精髓,并将其应用于实际生活和思考中。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21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观比较
邓 晓 芒
内容提要 本文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对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进行了一种谱系学的比 较 , 指出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虽然已包含有积极自由的萌芽 , 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 , 黑 格尔则针对康德的这三个层次作了自己的调整和改进 , 发展出了自由意识的三个历史阶段 , 使消极自由和 积极自由在历史理性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 , 更深刻更系统地展示了自由概念的逻辑谱系 。文章最后对康德 和黑格尔自由观各自的得失利弊进行了权衡 。
所以 , 康德对自由的 “消极 ”意义的理解是就其局限于 “应当 ”而排除一切感性的前因后果的 考虑这一点而言的 。这种理解本身也有两方面 : 其一 , 在原因上它不受自然必然性所决定 、所束缚 ; 其二 , 在结果上它不在乎现实的后果是否是它所想要的 , 即它不掌控现实的后果 。这种消极的自由与 英国经验的消极自由 , 如伯林 所强调的政治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意味着 : “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 , 我是自由的 。在 这个意义上 , 政治自由简单地说 , 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 。”⑨在伯林看来 , 这个 “范围 ”是确定的 , 可以从经验上来加以划定 , 例如宗教自由 、言论自由 、财产权 、隐私权等 , 这都 属于 “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 ”,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人权 ”。但伯林是把这种个人人权放在基于 自然因果性之上的社会关系中来作经验的考察 , 在他那里 , 自由并不在于不受自然必然性束缚 , 而只
22
社会科学战线 ·2005年第 3期 ·比较哲学
受任何感性经验的束缚 , 这使它本身固有一种消极自由的意义 ; 但由于它 “应当 ”在感性经验中实 现出来 , 这又使康德能够赋予本来是消极的自由意志以 “积极的自由 ”的涵义 。或者说 , 自由在理 论理性中作为一种理念是消极的自由 , 也就是可以设想的一种跳出一切经验规律之外的原因性 ; 而在 实践理性中作为意志的规律即道德自律则具有了积极的意义 , 也就是某些经验事物虽然也符合自然因 果性规律 , 却应当被看作是受到道德律的影响而发生的 。这就像康德所说的 :

以赛亚·伯林与马克斯·韦伯的价值多元主义之比较——兼论以赛亚·伯林的自由主义

以赛亚·伯林与马克斯·韦伯的价值多元主义之比较——兼论以赛亚·伯林的自由主义
里克 ・ 巴斯夏 、路 德维希 ・ ・ 冯 米塞斯 、弥 尔顿 ・ 弗里
德曼 、弗里德里克 ・ 哈耶克和 罗伯 特 ・ 诺齐 克等人在
内的这样 的不同世 系的一套理念 。
“ 自由 主义 ” 成 为 支持 国 家进 行 管 理 和 再 分 配 的
“ 步主义 ”的态 度和政 策 的象 征 。此外 , “ 进 自由 主义 ”还 意味着在诸如婚姻 、性别关 系 、家庭 、教
观 :因此 。它们 不可能被安 排在一种永恒不 变的等
然而一个 令人好奇 的事实是 他很少 提及 古典 自 由主义 的 传统 .对 于 自由主义 的思想 家 也 很 少论 及 .没有写过 有关约翰 ・ 洛克或伊 曼努尔 ・ 康德或邦
雅曼 ・ 贡斯 当或亚历西 斯 ・ 克维尔等人 的文章 。当 托
阶段性成果。
育 、宗教等不 同社会领域 中的那 种反等级 的 、平等
主 义 的立 场 : “ 自由主义 ” 的反 义词 已经变 成 了
“ 守 主义 ”——在美 国 自由主义 既支持 自由市 保 场 ,也尊重既定 的社 会惯例 。人们也 能够辨别这些 在 日常 的政治 演讲 中所使用 的 “ 民间 的”或 “ 世俗 的” 自由主义 .与那些在知识 分子和学者 ,尤其 是
— —
兼 论 以赛 亚 ・ 林 的 自由主 义, 伯
[ 英]史蒂文・ 卢克斯 / 文
李红珍 曹文宏 / 译
摘要 :以赛亚 ・ 林是一个 “ 伯 古典 自由主义者” ,他 坚持价值 多元主 义是对 自由主 义进 行辩护的
最好基础 。关于价值 多元主义 ,伯林和 韦伯都认 为它是现代 文明 固有 的本质 . 但他们 却在三 个方
然 ,伯林也 写过一篇有 关约翰 ・ 图尔 特 ・ 斯 穆勒 和几 篇关 于俄 国人 亚历 山大 ・ 尔岑 的文章 。他尊 重他 赫 们挑 战那 些标 准的 、主流 的 自由主义 假定 的 方式 。 他所喜欢 的穆 勒是一 个叛教 的功利主义者 :他是 一

两种自由的概念

两种自由的概念

两种自由概念伯林如果人们未曾争议过有关“人生目的”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老祖宗至今安居无扰于伊甸园中,那么,很难想象这个“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the Chichele Chairof Social and PoticalTheory)要研究些什么。

因为社会与政治理论的研究,本就发源于人类意见之分歧,而且因为意见分歧,相关的研究才会不断滋生繁茂。

有人可能会以下面这个理由,来质疑我的说法:即使在一个由圣徒般的无政府主义者组成、对终极目的不可能有冲突看法的社会里,政治问题,诸如宪法或立法的问题,也仍然会出现。

但是,这项反对意见的理由是错误的。

人们对于“目的”的看法,一旦趋于一致,剩下来的,就是“手段”的问题,而手段问题只是技术性(technical)的问题,不是政治性的问题。

换句话说,这些问题可以由专家或机器来解决,就像是工程师或医生之间的争论一样。

这就是何以若有人信仰某种巨大无比、旋乾转坤的现象,例如“理性的最后胜利”、或“无产阶级革命的最后胜利”等,便也必然相信一切政治或道德问题,都可以转变为技术上的问题。

圣西蒙的名言:“用‘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以及马克思预言:国家的凋萎,就是真正人类历史的开始,所指的都是这个意思。

有人认为,这种有关社会和谐的完美状态之类的玄想,只是一种无聊的幻想,于是称之为“乌托邦式”的看法。

不过,若有一个从火星来的访客,参观了当今英国或美国的任何大学之后,如果产生一种印象,认为虽仍有专业哲学家,严肃地关注于根本的政治问题,但一般大学成员还是生活在很像这种纯真而具田园风味的美好状态中,则他之所以具有这种印象,也许倒是可以谅解的。

然而,这种情况不但令人惊讶,而且相当危险。

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相当危险,因为如果应该注意观念的人,也就是说,训练有素、能对观念作批判性思考的人,忽视观念的话,观念有时候就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极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弗洛姆自由思想及其对伯林的回应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弗洛姆自由思想及其对伯林的回应

“Positive liberty”and“negative liberty”--Fromm’s view of liberty and his response to
Berlin’s critique
作者: 张夺[1]
作者机构: [1]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06
出版物刊名: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8-6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埃里希·弗洛姆;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自由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
摘要:弗洛姆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具有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意义。

其自由概念的实质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来反对外在权威,提倡通过人自身发展与社会条件的改善实现真正的自由,孜孜以求人的自由发展。

伯林的自由概念的实质则是阻止权威的入侵,摆脱任何形式的束缚,体现对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的神圣信仰。

伯林在《自由论》中对弗洛姆的“积极自由”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积极自由”最终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人自由的丧失,而只有“消极自由”才能确保人的自由和权利。

弗洛姆从人的发展与潜能实现的角度认为,“积极自由”在逻辑上已包含了“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只有“积极自由”才能保障人之自由的全面实现。

这是弗洛姆对伯林等西方自由主义的最好回应。

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更符合人的本性,更能代表人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谈谈对自由的看法

谈谈对自由的看法

谈谈对自由的看法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话题,是人类文明追求的终极价值,通过王贵民老师在《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课堂上两次课的讲解,我对于自由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化。

一、自由的内涵记得在今年我校“哲学活动月活动”中的一次邓晓芒教授的讲座上,他说人们通常的对于自由的理解便是“由着自己”,我觉得这句话有一定的正确性。

同《说文解字》中对于自由做出的“自由即随心所欲”的解释类似,由着自己,意指使自己不受外物的束缚,不管其是制度上的、思想上的束缚,也不论其是现实中的或是意念中的束缚。

人作出行为的依据是自己真实的内心想法,而非迫不得已,违背自己意愿的内心想法。

萨特的“自由就是主体的选择”,也能说明自由的实质。

当然,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诚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持有类似论断的还有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他同功利主义一样,对“绝对人权”予以否认。

因此,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受着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的束缚,为了得到自己的自由,就必须尊重别人的自由,而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放弃一定的自己的自由,这是不矛盾的。

同样,马克思也认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1,权利、公正和自由从来不能相互分离,因此,这里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人自由的体现,所以,个人自由总是与一定的不自由结合在一起的,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把自由绝对化了。

二、自由的条件“人生而自由”归根结底是一种理想,是理论上的见地,然而,实然与应然之间总是会有一定的差异,这是为辩证法所证明了的。

正如泽格蒙特·鲍曼在他的《自由》一书中所论证的那样:“由于个体自由是随特定类型的社会而产生(而且也可能随之消失),所以,我们绝对不能够、也不应当将其视作当然之物”2我们知道,自由的主体既包括人,也包括群体以及整个人类,如马克思所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

黑格尔论自由

黑格尔论自由

黑格尔论自由什么是自由呢?黑格尔认为,所谓自由,就是指独立自主性,也就是说,自己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

相反,如果有一个外在的他物决定着“我”的行动,或者说旬存在于他物之中,受他物支配的,那么,“我”就不是自由的。

黑格尔认为,绝对理念是绝对自由的,因为“绝对理念”完全独立自主地自我发展,不依赖自身之外的任何他物,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

正如黑格尔所讲,“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

……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自由。

”其实,从黑格尔对“自由”这一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所理解的“自由的程度”跟一个人独立自主的能力是成正比的。

也就是说,一个越是能自决,越是能支配自己行动的人,他就越自由。

反之,自由的程度就会递减。

这样看起来,黑格尔是不是走了一个极端呢?也就是说,是不是黑格匀认为,那些完全按自己冲动行事的人就是最自由的呢?事实上并非如此,黑格尔认为,自由实际上不等于任意妄为。

在这里,黑格尔把自由与任性严格地区分开来。

黑格尔认为,任意妄为的行为即任性从本质上讲其实不是他自己,也不是自由,相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东西。

因为任意妄为的行为完全离开了关于义务与责任的考虑。

所以,黑格尔认为,表面上看去是自由的“任意妄为的行为”,即使是自由,也只能是形式上的自由。

例如黑格尔说,任意妄为的行为“只是被他自己的冲动所决定的人,并不是在自己本身内:即使他被冲动驱使,表现一些癖性,但他的意志和意见的内容却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自由也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

”总而言之,黑格尔所讲的自由虽然表示独立自主性,但同时又是有限制的、有义务、有责任的自由。

并且,这里所讲的“限制”并不是独立与自主之外的限制,而是在自由自身之内的限制。

也就是说,黑格尔在这里讲的自由自身的“限制”是自由自身的一项内容,是自由与生俱来的,没有这样的限制,自由便不成为自由。

以赛亚·柏林

以赛亚·柏林

以赛亚·柏林以赛亚·柏林以赛亚·伯林- 简介以赛亚·伯林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

伯林对自由主义理论的论述影响深远,他在1958年的演说“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中,区分了积极和消极自由,对以后关于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讨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上世纪70年代以后,他几乎就是在不断的获奖与致辞中度过的。

他的许多名篇竟是答谢辞,如作为他一生思想总结的《理想的追求》。

他一生共获英美23所大学的荣誉博士学位,还获得文学、道德、人权等方面的国际奖项。

以赛亚·伯林 - 经历1909年出生于俄国拉脱维亚的里加(当时属于沙皇俄国)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920年随父母前往英国。

1928年进入牛津大学攻读文学和哲学,1932年获选全灵学院研究员,并任哲学讲师,其间与艾耶尔、奥斯丁等参与了日常语言哲学的运动。

二战期间,先后在纽约、华盛顿和莫斯科担任外交职务。

1946年重回牛津大学教授哲学课程,并转向思想史的研究。

1957年成为牛津大学社会与政治理论教授。

1966年至1975年担任沃尔夫森学院院长。

1978年,在他七十寿辰的时候,第一部纪念文集《自由的观念》编辑出版,内收哈特、泰勒、威廉斯等人的文章;1991年,第二部纪念文集《以赛亚·伯林:生日庆典》编辑出版,内收罗蒂、泰勒等人的文章;1997年11月5日在牛津去世。

以赛亚·伯林 - 思想狐狸型学者不少研究以赛亚·伯林的人都喜欢把他称为狐狸型学者。

所谓“狐狸与刺猬”的说法,是伯林对古希腊残诗“狐狸知道很多的事,但刺猬只知道一件大事”的一种发挥。

柏林学术涉猎的范围很广,可以算得上是一个狐狸型学者;在生活中,他也乐意与各色人等交往,他酷爱文学、音乐和艺术,曾兼任英国著名歌剧院科文特加登剧院的院长、国立美术馆理事和英国皇家科学院院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消极自由与社会自由之辩———以赛亚·伯林与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之比较张胜利(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92)摘要:以赛亚·伯林和黑格尔是不同时代的重要思想家,他们对作为政治哲学核心概念之一的“自由”都有着自己重要的阐释。

以赛亚·伯林对自由做了著名的两种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种区分和阐释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反响并被普遍接受;黑格尔则认为精神的本质就是自由,并从形而上的角度区分和阐释了三种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社会自由。

两者在出发点和阐释方法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分歧。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社会自由;伯林;黑格尔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29(2014)04-0095-05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思想家之一的以赛亚·伯林以其丰富的历史感和鲜明的现代情怀对自由做了著名的两种区分。

他对消极自由有着偏执般的坚守,而对积极自由始终保持着特别的警惕和怀疑。

黑格尔是康德启始的思想启蒙运动的顶峰,他对德国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黑格尔论述了精神及其发展的过程,指出精神的实质是自由,并在《精神现象学》、《历史哲学》和《法哲学原理》中,对“自由”概念作了独特的阐释。

一、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众所周知,以赛亚·伯林有一篇基于就职演讲的文章即《两种自由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伯林认为在人类历史中,自由一词的含义和定义变化多端。

他只考察了其中最核心的两种,并给出了自己的定义:第一种是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关注的是不受别人干涉和阻碍,自己可以自由选择与行动的那个领域是什么,以及这个领域的界限在哪里;第二种是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freedom to),关注的是受自我推动的自我实现。

[1]170其实这种划分并不是伯林的首创,在他之前已经有了类似的阐述。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就区分出消极自由:“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

”[2]100虽然康德觉得这种自由意义的阐释不能有成效地深入到自由的本质,但却从这里引申出了积极自由的概念:“而纯粹的并且本身实践的理性的自己立法,则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

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

”[3]35显然,康德看重的是积极自由,是人作为知性世界规律的主体和意志自律性的主体为自己立法。

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就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只属于先验的实践主体。

但这种康德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后来却被伯林所着重引申论证并引起警惕。

此外,贡斯当对两种类型自由的划分更是启发了伯林。

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演说词中开篇就直接提到:“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非常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现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收稿日期:2014-05-16作者简介:张胜利(1977-),男,安徽庐江人,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外国哲学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由。

”[4]33然后他进一步精辟地阐述了这两种自由:“古代人的目标是在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

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4]40就两种自由蕴含内容的阐述来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伯林的两种自由与之有着某种对应:积极自由对应于古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则对应于现代人的自由。

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是一种免除限制或阻碍的自由,指一个人不受他人干涉阻碍而行动的领域。

在这种不受限制的领域内,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

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

霍布斯就认为自由人公认的本义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5]163。

他关心的问题是:个人不受限制的空间究竟有多大?私人生活的领域与公共权威的领域界限划在哪?在社会生活中,对个人的限制或强制可能是别人干涉,也可能来自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但究其实质是要讨论政府的权限;关注的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权威掌握在谁的手里,而是这种权威有多大。

古典自由主义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个人权利的神圣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密尔就宣称如果个体不以自己的方式过自己的生活,将没有自发性和原创性,丧失心灵活力和道德勇气,导致的结果则是文明的不进步和真理的不显现。

虽然伯林不同意密尔这样的论述并逐条批驳,但他也说:“我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

”[1]213而划定这些疆界是依据那些长久被广泛接受并进入到人之为人的本质和概念之中的法则。

在伯林的心目中,消极自由本身具有终极价值,与正义、平等、公正不可相互替代。

之所以要划定“某些疆界”,是因为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否定和贬低人的本性。

后来伯林在《最后的回顾》中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消极自由“指的仅仅是一个人能够顺着走的那些道路的条数,至于他走不走,那是另外一回事”[1]333。

说到积极自由,伯林认为这种“去做……”的自由会导致一种规定好了的生活并成为专制暴政的掩饰和伪装。

积极的含义来源于个体的自我导向,不是受外在的影响和推动,而是被理性和自己的意识推动。

自己作为主体,主动地去存在,自己要做自己的主人。

伯林一针见血地指出,人在把自己从精神的或自然的奴役解放出来的过程中,往往没有意识到有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自我和另一个受支配地位的自我。

支配性的自我是“真实的自我”即理性的自我、自律的自我;受支配地位的自我则是非理性冲动和无法控制的欲望即经验的自我、他律的自我。

而真实的自我是要指导和约束受支配地位的欲望与激情。

在此基础上,伯林进一步分析指出,两种自我的区分和这种“真实自我”指导的欲望将会导致两种走向:自我克制和自我实现。

自我克制是对欲望的消除,如禁欲主义者、斯多葛派和宗教人士的解脱之法;自我实现则是指对欲望的抗拒和克服,最典型的是康德,康德的自由个体是先验的主体,自己服从自己的立法。

伯林着重批判的就是这种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自我实现学说。

他曾在其《北方术士:哈曼与现代非理性主义的起源》中概括了自文艺复兴延续至今的启蒙传统三个“信仰”:“其一,对理性的信仰,亦即对一个由可证明和阐明的规律和普遍性构成的逻辑结构的信仰;其二,对人类本性永世不变的同一性和人类共同目标的可能性的信仰;其三、对通过理性实现人类共同目标的可能性的信仰。

”[6]120因为在理性主义者看来,理性具有普通性,而任何问题都应存在一个且唯一的正确答案,存在着唯一的真理。

于是,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可能发生的逆转,即康德严格的个人主义可能转变为纯粹极权式学说。

伯林对这种可能发生的逆转有着精彩的论证。

他指出,在那些相信自由即理性自我导向的人们那里,依照自己的理性就是自由,而且理性的生活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

由于理性的普遍性,他们假定每个个体真实本性的理性目的是相互一致的。

这就直接引申出在社会中,法律是理性存在者,服从法律就是自由。

这样,专制极权的大门可能就此打开,因为显然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统治者或立法者自然会认为自己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是理性的,社会成员赞同和服从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理性是普遍的,理性的成员肯定会赞同和服从理性的法律;如果不赞同和抗拒,那就是非理性,就需要理性来压制。

理性在这里成了专制统治的伪装,而思想家的学说则可能被专制暴政用来做理论依据。

洛克说过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费希特说过没有人有权反对理性,孟德斯鸠、卢梭和康德也有类似的陈述。

因此,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滥用充满警惕,认为必须划出一些不可逾越的疆界来对抗可能出现的专制和暴政。

同时,他也不认同理性的单一信仰和一元论,认为人类的目标应该是多样的,不可公度。

历史上无数为神圣理想而牺牲的人都坚信对所有的问题一定存在着一个最终的解决办法,但这种人类乌托邦的追求往往带来的是灾难和不幸。

多元主义及其蕴含的消极自由标准,在伯林看来更真实更人道。

因此伯林高度赞赏了熊彼得的如下表述:“认识到一个人的信念的相对有效性,却又能毫不妥协地坚持它们,正是文明人区别于野蛮人的地方。

”[1]221伯林在阐述积极自由时,密尔、卢梭、康德、费希特等对自由的论述都是分析和批判的对象,黑格尔自然也不例外,他明确拒绝了黑格尔的活力论社会生活模型及目的论。

下面我们看看黑格尔的自由概念。

二、黑格尔对自由的三种划分黑格尔在绝对精神的基石上建立了自己庞大的哲学体系,绝对精神既是其体系的起点,也是终点。

在黑格尔看来,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绝对精神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世界是精神的自我呈现。

黑格尔的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阐述的就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

绝对精神正是通过精神的正反合辩证运动分阶段实现出来。

黑格尔说:“物质”的“实体”是重力或者地心吸力,“精神”的实体或“本质”则是“自由”。

[7]55精神不同于物质,是依靠自身的存在,即自由,自由是精神的唯一的真理。

由此可见“自由”概念在黑格尔体系中所占的地位。

通过对黑格尔著作的梳理,可以看出黑格尔区分了三种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社会自由。

消极自由在黑格尔看来是一种否定性自由、自在的自由,它表现为对外物的否定和消灭,“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自由”[8]83,因为外物的存在对个体构成了一种限制。

最明显的就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论述的“主奴关系”。

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

自我的开始是欲望,欲望的满足是通过扬弃对方而达到的,且自我意识只有在另一个自我意识中才能得到满足。

这种否定性的欲望会导致生死斗争,斗争的结束最终会导致主人和奴隶的出现。

主人要奴隶不得反抗,当在主人眼里奴隶完全不存在时,也就没了奴隶对自己的限制。

在《法哲学原理》里,黑格尔做了进一步阐释,认为这种否定性自由是从一切具体内容中抽象出绝对可能性,并仅限于此,把这种抽象的绝对当作自由予以坚持。

黑格尔明确指出,这种否定性自由追求的是抽象的普遍性,没有任何规定性,它会对抗现实中的一切特殊性和具体内容,在破坏和摧毁中才感觉到自身的存在。

这种抽象同一性作为法的发展环节,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领域。

积极自由则是一种反思的自由、自为的自由,它表现为对美好事物、善的思考。

“在这个环节中,自我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过渡到设定一个规定性来做为一种内容和对象。

我不光希求而已,而且希求某事物。

”[9]17在扬弃了抽象同一性的消极自由之后,自主地去希求具体事物才是真正自由的。

只有在主观意志中,积极自由才能成为现实的。

人被规定为主体,意志在主观意志中承认某种东西并愿意把它作为自身之限,自己规定自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