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珠江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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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以条款为准
.....。
............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珠江人寿[2016]疾病保险01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康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9.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
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见9.3)以下(含六十周岁),
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
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
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9.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
给付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见9.5)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9.6)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7)(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8)(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之后身故,本公司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见9.9),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
(5)遗传性疾病(见9.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即
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
到变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或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6);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由轻症疾病保险金申请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
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或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
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
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清款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投
保人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偿还未还款项及应付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9.17)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解除
7.1 合同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
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
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8.4 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
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应
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5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8.6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7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本公司指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1年增加1周岁,不足1年的不计。
9.4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9.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6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
机构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2级以上公立医院。
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以上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
9.7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
疾病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轻症疾病的定义。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16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17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3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18 肾脏切除
4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臵起搏器19 单个肢体缺失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20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6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21 胆道重建手术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22 肝叶切除
8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23 肺切除
9 双侧卵巢切除术24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10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25 轻度面部烧伤
11 单眼视力丧失26 面部重建手术
12 单耳失聪27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13 肾上腺切除术28 心包膜切除术
14 脑室腹腔分流术29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15 轻度颅脑手术30 角膜移植
以上各种轻症疾病须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
1.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脑垂体瘤、脑囊
肿、脑动脉瘤及
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3.不典型的急性心
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4.Ⅲ度房室传导阻
滞—已放臵起搏
器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者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臵心脏起搏器。
5.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及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6.心脏瓣膜介入手
术(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或者修复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8.特定周围动脉疾
病的血管介入治
疗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9.双侧卵巢切除术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接受了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切除不在保
障范围。
10.微创冠状动脉
搭桥手术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
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11.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
标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