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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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专业工程特点
二、监理工作流程
1、砌体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三、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一)、施工准备阶段工作
1、认真研究施工图纸,审核承建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
2、复核承建商测设的墙体平面尺寸和标高。
3、审查承建商提供的砖样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对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允许其使用。
4、在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室试配砂浆级配比.
二)、砌筑砂浆质量控制
砌筑砂浆是砖砌体的胶粘材料,对砌体的质量影响较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砂浆级配、计量、拌和、使用时间以及试块制作和养护等。
1、材料准备
(1)拌和砂浆用的水泥在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害杂物,并应严格控制其含泥量。
(3)石灰膏如在现场用生石灰制作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如采购成品石灰膏,不得购买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检查石灰(膏)的质量,并督促承建商采取措施,防止石灰膏干燥、冻结和被污染。
(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拌制砂浆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6)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砌筑砂浆的拌和及使用
(1)督促、检查承建商根据审定的砂浆配合比进行生产,称量要准确。
(2)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3min。
(3)检查、测定拌出砂浆的质量。
(4)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检查、督促承建商制作砂浆试块。
(5)砂浆在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其离析。拌出的砂浆应及时使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在拌成后,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气温超过30℃,相应缩短1h。灰槽中的砂浆应及时清理干净,隔日的砂浆不能使用。
三、砖砌体施工质量控制
1、检查基底清理情况,砂浆、杂物等要清除干净.其底若为混凝土垫层或砖砌体,应事先浇水湿润.
2、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水泥砖除外),砖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严禁干砖上墙。
3、检查承建商编制的施工方案时,应着重检查其对墙体垂直度、平整度、标高的控制措施。
4、督促承建商合理组织施工,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接搓时,接槎处必须清理干净,并浇水湿润。
5、检查工人砌墙的砌筑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外墙砖应相互咬槎,不允许出现竖向通缝;若留直槎,必须按规定设置拉结钢筋,并应检查拉结筋的长度,间距以及拉结筋部位砂浆的饱满程度。
6、检查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砖层水平灰缝砂浆的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缝内砂浆应饱满,对外墙必须达到此要求,否则雨水渗透到墙内壁,将使墙饰面发霉。
7、检查砌体中的预埋件、预留洞以及配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埋于砖砌体中的木砖要做好防腐处理。木砖的数量,应按图纸或有关规定设置,一般不超过10皮砖一块,单砖墙或轻质隔墙要用混凝土木砖。
四、填充墙砌体施工质量控制
1、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前,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2、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位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
4、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5、填充墙砌体的灰缝厚度和宽度应正确。空心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砌体灰缝应为8~12mm.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分别宜为15mm和20mm。
6、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d,再将其补砌挤紧.
7、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心砖砌体水平灰缝饱满度≥80%,垂直灰缝饱满度必须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2)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的水平、垂直灰缝饱满度均须≥80%。
(一)基本规定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
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
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 (石砌体为300mm )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
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8.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9.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0.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11.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2.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13.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二) 砌筑砂浆
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