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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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
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05
•【字号】晋政办发[2007]67号
•【施行日期】2007.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在大力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有部分市存在“管委会决策”不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缓慢;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个贷率较低且发展不平衡;机构调整前形成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收任务艰巨等问题。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决策机制,依法履行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按照《条例》规定,每个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任期制,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
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管委会工作,为“管委会决策”创造条件,设立管委会常设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根据管委会人员变动情况,按“3个1/ 3”组成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要健全议事规则,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审议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召开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
二、规范机构设置,尽快理顺体制。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是贯彻《条例》的重要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和省编办下达机构编制的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尽快理顺体制。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晋政发〔2002〕21号)要求,对拟担任管理中心主任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没有履行任职资格审查手续的,须尽快履行完善任职资格手续。
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市,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于2007年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及山西铝厂、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的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须按照国家及省对分中心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心与分中心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建设部要求,于2007年底前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的授权管理,实现我省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三、健全保障体系,维护职工权益。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主要政策,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各
级财政和单位(企业)的法定义务。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3个县(市、区),必须从2007年1月起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财政补贴尚不到位的37个县(市、区),必须从2007年1月起将财政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严禁只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不给职工缴存单位应补助部分。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有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四、采取积极措施,清理违规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依照《条例》规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住房保障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前形成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的清收工作,制订清收工作方案,列出明细,逐笔清理,逐一落实还款责任,2007年底前必须全部收回。
凡是由政府批准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个人借款,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
五、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监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要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交叉审计,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检查和考核;要加强财务监督,严肃查处公积金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并强化社会监督,每年年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向管委会全体委员及管理中心全体职工述职述廉,并通过报纸、电视
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加强对商业银行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
要抓紧制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尽快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做到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控。
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编办、省监委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并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情况及不按规定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督查。
凡是对本意见要求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将追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于清收不力或因决策失误致使发放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难以收回,以及对在机构调整中或调整后新发生的挤占挪用资金,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构建和谐山西的高度,认真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解决好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完成情况。
附件:山西省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表
二○○七年六月五日山西省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表
┌─┬─┬───────────────────────────┬─────────┐
│城│县│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市│市├───────────────┬───────────┤度│
││区│财政补助按规定到位│ 财政补助未按规定到位│
│
││(│││
│
││个│││
│
││)│││
│
├─┼─┼───────────────┼───────────┼─────────┤
│太││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
│
│原│10│坪区、娄烦县、古交市、万柏林区││
│
│││、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
│
│││(10)││
│
├─┼─┼───────────────┼───────────┼─────────┤
│大││左云县、阳高县、城区、矿区、新│大同县(1)│天镇县、广灵县、灵│
│同│11│荣区、南郊区(6)││丘县、浑源县(4)│
├─┼─┼───────────────┼───────────┼─────────┤
│阳││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
│
│泉│ 5│(5)││
│
├─┼─┼───────────────┼───────────┼─────────┤
│长││潞城市、黎城县、武乡县、城区││郊区、长治县、襄坦│
│治│13│(4)││县、屯留县、平顺县│
│││││、壶关县、长子县、│
│││││沁县、沁源县│
│││││
(9)│
├─┼─┼───────────────┼───────────┼─────────┤
│晋││高平市、泽州县、阳城县、城区│陵川县、沁水县(2 ││
│城│ 6│(4)│)│
│
├─┼─┼───────────────┼───────────┼─────────┤
│朔││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
│州│ 6│、应县、右玉县(6)││
│
├─┼─┼───────────────┼───────────┼─────────┤
│晋││ 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寿阳│平遥县、太谷县、祁县、││
│中│11│县、灵石县(5)│左权县、榆次区、昔阳县│
│
││││(6)│
│
├─┼─┼───────────────┼───────────┼─────────┤
│忻││原平市、五台县、定襄县、静乐县│忻府区、神池县、宁武县││
│州│14│、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3)│
│
│││县、代县、繁峙县、五寨县│││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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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霍州市、洪洞、古县、蒲县、安泽│侯马市、大宁、永和、隰││
│汾│17│、曲沃县、浮山、乡宁、翼城、襄│县、吉县││
│││汾、汾西、尧都区(12)││
│
││││ (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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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永济市、河津市、平陆县││
│城│13││、坦曲县、稷山县、新绛││
││││县、闻喜县、万荣县、芮││
││││城县、夏县、绛县、临猗││
││││县、盐湖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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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孝义市、汾阳市、交城县、岚县、│兴县、方山县、临县、柳││
│梁│13│中阳县、交口县(6)│林县、石楼县、文水县、│
│
││││离石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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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1│69│37│13│
│计│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