筏型基础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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筏型基础施工规范
6.1一般规定
6.1.1箱形基础与筏形基础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整个建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现场环境等条件进行。

6.1.2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环境、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制定监测计划。

6.1.3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各类观测点和监测点。

6.1.4施工中应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反馈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2影响区域的监测
6.2.1基坑开挖前应对邻近原有建、构筑物及其地基基础、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发现裂缝、倾斜、滑移等损坏迹象,应作标记和拍照,并存档备案。

6.2.2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测计划对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水平位移和沉降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作为调整施工进度和工艺的依据。

6.2.3对影响区域内的危房、重要建筑、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

6.3降水
6.3.1当地下水位影响基坑施工时,应采取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隔水措施。

6.3.2降水、隔水方案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基坑开挖深度、支
护方式及降水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管线对降水反应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6.3.4当采用降水方案时,为减小对工程本身和影响区的不利影响,井点施工必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规定,严格控制出水的含泥量。

6.3.5放坡开挖的基坑,井点管距坑边不应小于1m。

机房距坑边不应小于1.5m,地面应夯实填平.抽吸设备排水口应远离边坡,防止排水渗入坑内.
6.3.6当采用U型板桩支护基坑、井点管需要布置在坑内时,宜将井点管设在板桩的凹档处。

土方开挖时,应随时用粘土对井点管周围的砂井进行封盖。

平板形板桩的井点管布置在坑内时,应防止碰坏井管。

6.3.7应设置降水观察井,对降水的效果进行观察。

6.3.8当降低地下水位会危及影响区域内建、构筑物和道路及地下管线时,宜在降水井管与建筑物、管线间设置隔水帷幕或回灌砂井、回灌井点和回灌砂沟。

回灌砂井、回灌井点和回灌砂沟与降水井点间
的距离,应根据降水与回灌水位曲线和场地条件而定,但不宜小于6m。

6.3.9当采用井点降水和回灌方法时,井点降水与回灌应同时进行.
6.3.10降水完毕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陆续关闭和拔除井点管。

井点管拔除后应立即用砂土将井孔回填密实。

6.3.11对无抗浮措施的箱、筏基础,停止降水后的抗浮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2
6.4基坑开挖
6.4.1在下列情况下,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1)深度较大不具备自然放坡施工条件;
(2)地基土质松软,并有地下水或丰盛上层滞水;
(3)基坑开挖危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与使用. 6.4.2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综合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场地条件及周围环境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6.4.3在场地宽阔,不影响邻近建筑、周围地下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的情况下,宜采用放坡开挖,并根据稳定性分析确定坡度。

6.4.4当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

6.4.5基坑边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值。

6.4.6开挖深基坑时,宜布置地面和坑内排水系统。

6.4.7冬期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土的冻胀。

6.4.8基坑开挖完成并经验收后,应立即进行基础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泡造成基土破坏。

6.5支护结构施工
6.5.1板桩的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规定.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或型钢作为支护板桩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6.5.2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榫口应结合紧密,钢板桩应锁口或相互搭接.
6.5.3第一根沉打的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桩尖应做成双面斜口,桩长应比以后沉打的长2~3m,以后沉打的桩的桩尖应为单面斜口,斜面应在打桩的前进方向。

6.5.4沿板桩墙两侧应设置导向围檩,导向围檩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板桩应顺导向围檩沉打,并严格控制垂直度。

6.5.5拔除板桩应有防止带出基础周边地基土的措施. 6.5.6当采用灌注桩作挡土桩时,桩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与各挡土桩连结。

6.5.7灌注桩的施工及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

6.5.8密排桩、双排桩应间隔施工。

6.5.9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露出的钢筋应清理干净,并应在清除桩头混凝土残渣后,方可支模浇筑圈梁.
6.5.10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沿墙面线两侧构筑导墙.导墙宜用现浇钢筋混凝土;(2)护壁泥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要求;
(3)施工期间,槽内泥浆液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亦不应低于导墙顶面0.3m.施工场地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防止地表水流入槽内破坏泥浆性能;
(4)单元槽段的长度应根据地质和水文条件、成槽设备、起重机的性能、混凝土的拌制供应能力、钢筋笼的重量、设计构造要求及槽壁稳定等因素确定,宜为4~8m;
(5)在槽深范围内存在可能漏失泥浆的土层时,事前应做好堵漏措施;(6)槽段开挖完成后,应检查槽位、槽宽、槽深及槽壁垂直度,以及作好记录,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槽换浆;
(7)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应进行置换和清除。

置换量不宜少于槽段总体量的1燉3,置换和清底应采用槽底抽吸、槽顶补浆方法,使底部泥浆比重不大于1。

20;
(8)钢筋笼的拼装应采用焊接,不得采用铁丝绑扎;
(9)钢筋笼的构造应便于准确就位,不得采用强行加压或用自重坠落的方法沉入槽内;
(10)从钢筋笼沉入槽内到混凝土浇筑的时间不宜超过4~6小时,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钢筋笼上浮;
(11)地下连续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流态混凝土设计并经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为18~20cm。

6.5.11支护结构的横梁和支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安装和拆除.支撑与横梁的接触面应平整紧贴。

当采用拼接的支撑系统时,拼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5.12当圈梁作为顶层支撑或锚杆锚固端的支承梁而承受水平力时,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
6.6箱基与筏基的施工
6.6.1箱基与筏基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6.6。

2 基础长度超过40m时,宜设置施工缝,缝宽不宜小于80cm。

在施工缝处,钢筋必须贯通。

6.6.3当主楼与裙房采用整体基础,且主楼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采用后浇带时,后浇带的处理方法应与施工缝相同.
6.6.4施工缝或后浇带及整体基础底面的防水处理应同时做好,并注意保护。

6.6.5基础混凝土应采用同一品种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同一配合比。

6.6.6大体积混凝土可采用掺合料和外加剂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热,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掺合料和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6.6.7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蓄热养护法养护,其内外温差不宜大于25℃。

6.6.8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斜面式薄层浇捣,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凝土将钢筋推离设计位置。

6.6.9大体积混凝土必须进行二次抹面工作,减少表面收缩裂缝. 6.6.10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机抽吸或在侧模上开设泌水孔排除。

6.6.11基础施工完毕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清除基坑中的杂物;回填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并分层夯实. 6.7施工监测
6.7.1从基坑开挖至基坑回填完成期间(软土地区尚应延长4~6个月),应对影响区范围内的邻近建筑物和管线垂直与水平变形进行监测。

6.7.2实施降水和回灌方案时,应进行降水观测井和回灌观测井的水位测试以及邻近建筑物、管线的沉陷与水平位移观测. 6.7.3采用护坡桩系统时,应对挡土桩的变形、桩的内力变化进行监测。

6.7.4当采用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应监测墙体位移、平面变形、结构整体稳定、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土体位移和地下水位等项目.
6.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对水平支撑系统和锚杆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6.7.6施工中应进行大体积混凝土的测温工作。

测温点的布置应便于绘制温度变化梯度图,可布置在基础平面的对称轴和对角线上.
测温点应设在混凝土结构厚度的1燉2、1燉4和表面处,离钢筋的距离应大于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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