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蒋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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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蒋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2

【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17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李小芹

【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李小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蒋磊

【当事人】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蒋磊

【当事人-个人】蒋磊

【当事人-公司】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蒋磊

【本院观点】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通球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

定是否违法以及案涉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通球公司是否应支付蒋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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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通球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违法以及案涉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通球公司是否应支付蒋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通球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违法以及案涉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社[2006]5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其他趾骨折S92.5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本案中,蒋磊因工伤被诊断为右足第4趾近节趾骨骨折,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即从蒋磊接受治疗之日2020年6月8日起至

2020年9月7日。蒋磊在其法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既没有向单位说明不能正常工作,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先后两次向通球公司提供虚假的病休单,以获取超过其法

定医疗期的病休假,蒋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及诚实守信原则。在此情形下,

通球公司有权与蒋磊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通球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但在

蒋磊起诉之前已经补正了该程序,通球公司与蒋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蒋磊于2020年10月1日收到通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蒋磊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解除。因通球公司与蒋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蒋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社[2006]5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根据该规定,蒋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其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即蒋磊的停工留薪期到2020年9月7日终止,故蒋磊主张的2020年8月至9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予支持,超过该部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支持。根据案涉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蒋磊月工资3500元并无不当。据此,蒋磊2020年

8月至9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500元+(3500元/月÷21.75天×7天)=4626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

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虽然本案是工伤职工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工伤保险条

例》第42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包括此情形,因此,不宜剥夺蒋磊作为工伤职工而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通球公司应向蒋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本案而言,蒋磊因严重违纪被通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如再不能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通球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球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32.72元;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蒋磊门诊费25元、鉴定费560元。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变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发蒋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626元;四、驳回蒋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安徽通球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7:35: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6年3月18日,蒋磊与中科电力装备(安徽)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中载明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蒋磊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地点在中科集团及子公司,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期满后基本工资标准2500/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实际劳动贡献确定……2020年1月1日,蒋磊与通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中载明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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