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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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总则
-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细则。
### 登记范围
-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 登记条件
-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组织;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者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 修订历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1988年11月3日公布以来,根据不同时间点的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
### 关联法规
- 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法律体系。
以上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整理的,具体操作细节和规定可能需要查阅原始法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