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角度分析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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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角度分析私力救济
[摘要]私力救济曾是原始社会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因领土或财产发生矛盾时,这种
本能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血腥暴力方式大量存在。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
纠纷解决被纳入到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中来,公力救济逐渐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作者简介] 王玲(1978—),女,法学硕士,讲师,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方向。

于彩辉(1978—),男,法学硕士,讲师,石家庄铁道大学人文分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法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 D92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3)03-0102-03
简单来说,私力救济就是当事人依靠私力来保护自我权益的救济,是救济权的一种表现方式。

所谓救济权是指“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状态,其目的是恢复原来的权利的圆满状态或
实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1]
徐昕教授认为: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的名义介入
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私人力量实现权力,解决纠纷。

[2]
一、私力救济的特点
(一)私力救济以认定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为前提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救济权,必然有它存在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或者当事人
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

就“当事人认定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这个前提而言,当事人权利
遭受侵害是一种主观状态。

(二)私力救济必须诉诸私人力量
这是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

私人的力量既包括自己的力量,
也包括他人的力量;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某些组织和团体,但这些组织和团体不应包括社
会中一些中立性质的组织和团体,否则这种救济方式将可能会转变成社会救济。

(三)私力救济不要求当事人依据一定的程序
公力救济中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都预先设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力图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
权利,做到客观公正,同时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使公权力能够保护而不至于侵犯当事人的权利。

而私力救济,法律没有预先设置一套程序来限制其行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行
使即可。

(四)私力救济手段多种多样
法律为了防止当事人私权利受到侵害,对公权力进行了规范,而这种规范也使得公力救济的
手段受到了限制。

而私力救济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救济手段,既可以针对财产进行留置等行为,也可以针对人身进行一定的限制。

(五)私力救济灵活、机动、成本低、效率高
公力救济由于强调程序,就比较耗时,僵硬、成本高、效率低。

而私力救济不必遵循一定的
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自身要求不同,灵活选择运用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解决纠纷。

(六)私力救济是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
通常当事人应该考虑通过公力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有些没有被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
的关系只能靠私力救济来解决。

此外,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公力救济无暇顾及所有的社会纠纷,所以当事人会更倾向于选择私力救济。

故现在大多数学者把私力救济叫做底线救济。

二、私力救济的主要类型
私力救济主要包括请求、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救济绝对权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三、我国私力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私力救济早已有之,但其局限性使人们忽视了它的积极作用,不少学者认为私力救济是
中国法制道路上的障碍,很少对私力救济进行研究和客观评价,立法对私力救济的态度也很
消极。

我国现行法典中有关私力救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比较多,《物权法》更是专章对留置权进行了规定。

相比留置,自卫行为规定过于笼统。

只在《民法通则》和
《民通意见》规定了责任承担,未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进行界定。

四、对私力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私力救济的构成要件
1、前提要件
私力救济必须是当事人认定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时才能进行,这是私力
救济实施的前提,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这一前提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认
定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或者认定自己的权利有遭受侵害的可能。

2、核心要件
私力救济不能借助公权力和任何中立的第三方的力量。

这是私力救济的最主要构成要件。


果当事人借助公权力进行救济就很有可能是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

而当事人借助中立第三方
的力量进行救济,则可能是社会救济。

所以只有依靠私人力量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才有可能
是私力救济。

3、主体要件
私力救济的实施主体可以是权利遭受侵害的人也可以是无关的其他主体。

因为当事人权利遭
受侵害后,可以自己进行救济,也可以借助其他人的力量进行救济。

所以救济主体既可以是
权利遭受侵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二)对私力救济进行严格的限制
私力救济制度虽然有灵活、机动、成本低、效率高等诸多优点,但其天性缺乏理性,不加以
限制,将会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重大损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1、私力救济必须合法
私力救济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私力救济最低限度的规定:一是目的合法。

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所追求的目的应该是法律所容许的,例如防卫挑拨,其目的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手段和方式必须合法。

通过非法手段去追求实质正义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2、私力救济必须合情合理
合情合理作为一个价值判断,因人而异。

所以,在判断合情合理的时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观念以一个正常人的心智去判断。

3、私力救济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不是所有的权利遭到侵害当事人都可以通过私力进行救济。

比如一些行政性质的权利当事人就不能通过私力进行救济。

还有一些权利如夫妻同居请求权,若当事人进行自助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共秩序,还会严重影响社会善良风俗。

4、私力救济禁止恶势力的进入
近年来讨债公司越来越多,讨债人为追回债务,多用窃听、跟踪等违法手段来获取欠债人的信息,甚至会采用暴力。

据业内人士透漏:“其实每一个讨债公司都像是一个‘流氓窝’聚集了很多无正当职业者,有时成群结队地去要账,无异于小型黑社会。

”[3]可见一些灰色势力正在介入私人讨债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中。

所以,我们要防止一些恶势力介入到私力救济当中,破坏社会的良好秩序。

5、禁止暴力型私力救济
暴力型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在进行私力救济时运用了暴力性质的手段,这种救济方式往往会诱发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造成损害同时侵害公共秩序,暴力型私力救济才是真正的野蛮和不文明的象征、应该被禁止。

综上,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有:有足够证据证实有搜查的必要,显著轻微的私人搜查行为;以拘禁方式实施追债,只是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未对其人身进行伤害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未使用暴力,侵入住宅追索债务或者要求对方返还非法占有物的;以恐吓或威胁手段实施私力救济未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行为;窃取、骗取自己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或应得赔偿的事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权利人采取毁损对方物品手段实施私力救济的,如符合自助、救济行为要件且手段正当,情节显著轻微的。

从实践的角度上看,私力救济具有其独特的价值,虽然现在私力救济在法律上的地位比较模糊,政府对私力救济的态度比较暧昧,但人们已经开始关注私力救济的现象,并且开始重新思考私力救济的价值。

我们不能只看到私力救济的局限性而忽视了其存在的价值,也不能一味的捧吹私力救济的优点而忽视它的不足。

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分析方法正确对待私力救济,建立一套完善的私力救济体系,放大它的优点,限制它的不足,为我国公民保护自身的权利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1.金箭,唐孝东.论我国民法对私力救济制度的规范
[EB/OL]./minfa/111021/10360134.html
2.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2-119.
3.李亮,郝竞睿.私力救济之惑[EB/OL]. ,2008,1.2.
(责任编辑:王胜强)
On Private Remedy from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Law
Wang Ling, Yu Caihui
Abstract: As a main way to solve civil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n primary society, private remedy was commonly adopted when there were land and property disput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more and more dispute settlement has been taken into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with public remedy as the main way of dispute settlement. Due to the present Chinese law’s being far from perfect, people’s being more con cerned with efficiency, and the limited public resources under market economy, it is impossible to settle all types of disputes with public remedy, which requires the private remedy to compensate because of its simplicity and high efficiency. This paper defines what is private remedy, summarizes its characteristics, analyses its present situation, and puts forward advices to construct private remedy system.
Key words: private remedy, public remed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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