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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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政府拟定的《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通过对全省范围内优秀评比项目进行表彰,以激励和引导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发挥历史文化传承和创新创
造的活力,增强全省社会责任感、安全感与正能量,发挥社会组织和市民的积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条为推进黑龙江省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有效实施,激发和引导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发挥历史文化传承和创新创造的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由黑龙江省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动的表彰对象主要针对黑龙江省内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成果,包括:社会主义文明实践活动、政府工作责任、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服务、文化艺术创新、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政府职责落实、公共管理等活动达标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比项目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社会主义文明实践活动。

主要指社会上发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创新创造、公益慈善、社会安全、文明礼仪、现代化服务等活动。

(二)政府工作责任。

主要指政府在本职工作中的责任,具体分项目包括:科学规划、财税改革、重大工程建设、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治安、民生服务、人权保障、教育事业、政府公开等活动达标的政府机构。

(三)社会秩序维护。

主要指社会安全和治安维护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依法执行治安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办理社会纷争案件等秩序维护活动达标的活动发起者或参与者。

(四)社会服务。

主要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慈善救助、减贫帮扶、关爱老年人、保护弱势群体、社区文明建设等活动达标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五)文化艺术创新。

主要指各种文化艺术创新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文学创作、文艺表演、艺术礼堂、群艺展览、文的传承、艺术创新、文化交流、文化教育讲座等活动达标的文化机构和文化艺术家。

(六)文化遗产保护推广。

主要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推广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文物保护促进、文物创意应用、文化遗存发掘、文学文化传承、文化产业发展、文化资源挖掘、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交流等活动达标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七)政府职责落实。

主要针对政府职责落实相关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政府事务依法办理、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政府开展法律宣传、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维护安全有序、政府促进社会发展绿化、政府发挥履行职责等活动达标的政府机构。

(八)公共管理。

主要针对公共管理相关活动,活动内容包括:
行政审批管理、重大项目建设、资源环境保护、信息发布、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活动达标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社会组织。

第五条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省级集中化的原则组织实施,主管部门通过统一设定的评选指标细化表彰内容,运用多层次评比体系,科学评价表彰项目,确保表彰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比表彰活动达标者,将获得表彰书、证书等奖励,并根据表彰结果给予相应的文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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