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23
•【文号】卫监督发[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将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