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走出困局的三步招法——对天津市宁河县人民调解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调解模式,具有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涉及民事、家庭、劳动等方面的纠纷解决中。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某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1. 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过程;2. 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建议;3.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被调解的一方,旨在了解其对人民调解的认知、评价及改进建议;实地走访主要与调解员和基层组织人员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期望和建议。
四、调研结果1.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经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我们了解到,人民调解工作在某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工作机制和流程相对完善。
目前,人民调解所占比例较高的是涉及小额金额、家庭、邻里纠纷的案件,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相对较好。
2. 存在的问题虽然人民调解的优点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1)调解员培训不够。
调解员队伍中,有很多人缺乏专业培训,对调解理论、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其调解能力不够,难以有效地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2)部分案件调解难度大。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难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转至法院或其他机构处理。
(3)调解和法院审判的冲突。
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满,进而进入诉讼程序,导致人民调解工作的努力付诸东流。
3. 改进建议为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发展,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1)加强调解员培训。
加强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调解理论、技能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提升其工作能力,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增加调解形式的灵活性。
针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的调解,如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等,提高调解的独立性和灵活性,提高调解成功率。
关于人民调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具有根底性作用,具有50年历史的“枫桥”再一次证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生命力和时代活力。
随着城市化建立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企业改制等多领域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渐呈纠纷复杂化,主体扩大化,种类多样化的趋势。
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调解优先的原那么更好地贯彻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维护好改革开展稳定大局,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xxxx区立足于创新机制、拓展平台,探索了一系列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模式,丰富和深化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内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结合地区实际,构建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衔接机制,将两者在实践中有机结合,提出了“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实现了诉讼案件的多元化分流,更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深层次的问题,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和预防犯罪。
着眼当前矛盾纠纷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完善医患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价格争议纠纷专业调委会建立,不断推进专业化调解新模式。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形成整体工作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xxxx区共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230个,其中,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8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96个,专业性调解委员会2个。
根本形成了以区级调委会为主导、街道调委会为依托、社区调委会为根底、专业调委会为补充的四级调解网络体系。
一、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高。
但是,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不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如何夯实原有根底、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缺乏之处。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
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
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
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
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
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第一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
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等,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
在此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 1 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2)调解适用的程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以公民自愿、平等、公正、公开、和谐为基本原则,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非诉讼和解方式。
为了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文进行了一次调研。
一、调研方式为了深入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座谈等方式,以获取多角度、多层次的信息和数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通过采取多种调研方式,我们了解到如下情况:1.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较为广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2. 调解员的素质普遍较高,调解效果良好,尤其是被调解的双方大多数都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3.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针对社区居民的矛盾纠纷,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但在一些地区,也会对普通市民和企业间的商务矛盾进行调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对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我们发现了如下问题:1. 一些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够高,缺乏有效的培训和提高机制。
2. 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标准化和制度化,流程不够规范,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调解行为。
3. 目前,大部分人民调解工作主要由志愿者参与,但调解员比较难招聘,调解工作的稳定性和效率有待提高。
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1.加大人力投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提高机制,建立层次分明、科学规范的评价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培养一支真正具备专业素质和基本调解技能的调解员队伍。
2.改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制度,在制度上应该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流程,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在流程上建立更加系统、严格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的过程合法、公正、公平、公开。
3.拓宽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推广人民调解在经济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的应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切实解决矛盾纠纷。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法律法规为标尺,以社会公理为基础,以人的情感为引导,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并在国际社会上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在我国农村基层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也成为了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了解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利用工作条件,我对寿光市圣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研方法考虑到时间及工作安排等原因,调查方式以访谈式调查为主,实地考察为辅。
(二)调研对象本次调研的主要访谈对象定为圣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小李家、沙阿两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基层人民调解的第一线工作者,通过对他们的访谈,了解有关人民调解的价值、功能及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情况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它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员、经费不足,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偏低,缺乏规范化管理等等。
1、人员短缺。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根据了解,我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均已聘任司法助理员担任司法助理工作,但是基层乡镇政府工作多,任务重,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还被抽调参与各类拆迁、维稳等事务,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其次,村级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干部担任,而这些村干部大多身兼数职。
在对小李家村的人民调解员于宗淮进行采访时了解到,他除了是村里的调解员,还承担文书一职,春种秋收、土地承包、水电费收缴等问题,都要他来负责,村里事务繁杂,一个人身兼数职,效率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经费不足。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范文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
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
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
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2)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最近,我所就镇及各村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根据《人民调解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我镇人民政府依法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
镇设人民调解会,与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指导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民间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代表镇人民政府依法调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我镇的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了镇调解会、村级调解会和自然村调解小组的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队伍情况目前,我镇共有人民调解会17个,其中镇调解会1个,村民调解会16个,调解小组148个,全镇共有调解人员222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8人。
人民调解员队伍在组成上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一批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了人民调解队伍,我镇的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提高。
3、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日益得到了重视和支持,镇委、政府也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经过努力工作,进一步健全了调解组织,加强了人民调解会规范化建设,妥善调处了一大批民间纠纷,加强了毗邻地区的联防联调工作,为维护全镇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4、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变化二、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作用指出: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的和谐社会。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笔者进行了一次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二、调研对象本次调研对象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员。
三、调研内容1.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及法律依据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通常包括:申请调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执行或采取司法措施。
此外,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应当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避免强迫或者欺诈。
在法律依据方面,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关注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人民调解的具体对象及案件类型人民调解的具体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另一类是刑事案件,包括轻微刑事案件、未被逮捕的轻罪案件等。
3.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实际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够强。
(2)人民调解工作认识不均,少数人认为司法程序是首选。
(3)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如调解场所缺乏、调解经费不足等。
(4)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程序脱节,少数人存在将人民调解作为“权宜之计”使用的情况。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有:(1)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健全。
(2)人民调解工作推广宣传不到位,公众对其认识较浅。
(3)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政治配套支持。
(4)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的物质保障。
四、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2)扩大人民调解宣传覆盖面,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消除“人民调解不如司法程序”的误解。
(3)完善人民调解的政治配套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资金保障力度,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县司法局黄海军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全县人民调解面临的形势、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于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至2008年12月,我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165 个,调解人员 210人,做到了乡镇、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村和社区还设立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作为人民调解队伍的补充。
我县在2005年、2008年利用村(社区)换届之机,分别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成效明显,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2.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据统计,2 008年,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390起,调解成功 2347 起,调解成功率达 98.2 %。
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26次,制止群体性械斗8次,防止纠纷引起的民转刑5人次,防止纠纷引发的自杀2人次。
全县各级调解组织扎实工作,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望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初显成效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近来年,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率先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05年在铜官镇华城村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场经验交流会”。
二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结联动,在县法院、星城派出所等设立调解室,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调研文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调研文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市新都区司法局王新培王文泉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达到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发展、管理水平较之其他发达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征地拆迁和企业改制后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
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社区)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是由工作人员兼职挂名,缺乏专职调解人员,而且工作经费往往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
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同时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功能和地位,着力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和优势。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为进一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和规律、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
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历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有效促使矛盾双方纷争及时得到疏导化解,互相谅解,预防激化,为使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作用,要加强日常监督,使其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要求,着力于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四项职责,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要务来抓好落实,并纳入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为平安、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1年至目前,县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1352起,调解成功21111起,调解成功率达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9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04件1508余人,防止群众性械斗12件123余人。
近三年0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2017年调解1801件(此件数仅为要求录入系统的书面调解数,不包含口头调解数),调解成功1787件;2018年调解1666件,调解成功1650件;2019年,调解1096件,成功1083件;2020年截止目前,调解888件,成功874件。
(一)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县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15个,其中乡镇(街道)调解委7个,村(社区)调解委93个,实现了人民调解乡镇(街道)、村的全覆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15个(2019年在县工商联成立了 0彝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人事争议、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管理、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消费者申投诉、妇女儿童权益、公路建设信访、保险业、物业管理、城市更新改造、工商企业等多方领域,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民调解网络。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也不断显现,在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去深入思考和探索。
笔者结合我市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人民调解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被国际上赞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组织建设不断加强。
我们坚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不断把人民调解工作向社会各领域延伸,努力做到“哪里有人民群众,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民间纠纷,调解员就出现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在哪里发挥作用”。
目前,全市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722个、有人民调解员12811人,初步形成了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调委会为主体,企事业单位调委会、村(居)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为辅助,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
每年调解纠纷达25000多宗,效果明显。
二是管理工作不断规范。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例会、学习、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实行了调解工作制度的公开,主要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民间纠纷处理程序、民间纠纷处理流程图、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等制度上墙公开;实现了人民调解“六统一”,即: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
三是调解队伍素质逐年提高。
近年来,我们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力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
同时,我们还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将一批学历高、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不断建设一支适应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状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 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 心得体会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心得体会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在进一步完善、规范和强化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稳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协商非政府,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创建了协商中心,努力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存有协商非政府。
构成了纵向到边、横向到底、上下全线贯通、左右协同、充分利用基层、多方参予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订印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抓好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列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深入细致非政府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强化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保证协商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建议,指导基层协商非政府尽快同时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
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保证人民调解协议所具备的民事合约性质和法律效力,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协商防治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注重狠抓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两个环节。
通过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二要努力做到“三清”:对易出现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加剧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应调尽职”.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协商非政府共排查出来各类矛盾纠纷20XX起至,协商顺利20XX起至,协商率为达至100%,协商成功率达至97%。
浅谈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
浅谈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为当地党委、政府分忧解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树立司法行政良好的形象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到底怎样才能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呢?本人粗浅地归纳了一下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不同情况下,不同种类的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而就其中自身的感受进行了一下梳理,浅谈个人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一、人民调解方法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
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
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
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
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
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存在的困惑
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存在的困惑人民调解不用花钱、程序简单、时间又短,纠纷当事人还能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被誉为“东方一枝花”。
农村调解主任利用人员熟悉、情况了解就地化解许多民间矛盾纠纷。
但经常看到有关报道,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法官人手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导致许多纠纷案结而事不了,形成涉法涉诉上访,甚至长期越级或赴京上访,有许多“好事者”针对上述问题经调查研究,认为是农村调委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实践中笔者不认为全是他们不作为的问题,而是我们如今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问题。
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导。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确实存在不足之处。
主观方面,确实我们有些调解主任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多,工作方法欠妥,导致有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客观方面,目前农村调解主任本身没有待遇,有些村里两委主干或副职兼调解主任,还有适当的报酬,而单纯的系统调解干部就很少有待遇,另外调解又不收任何费用,遇到纠纷,调委主任搭上时间,赔上工夫,自家活不能干,磨破嘴皮跑断腿,尽心尽力将一碗水端平,往往还遭遇不理解、甚至当事人还谩骂,应了农村那句俗话“管闲事,落不是”,这就严重影响了调解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来做后盾,来保障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使人民调解在农村地位逐日下降。
就像协议书中没有违约责任一样,协议内容说得天花乱坠,违约后怎么办却成了空白,那这份协议还有什么法律效力呢?实践中,比如一起因邻里关系引起的轻微打架纠纷,东家把乙家打伤住院,经村调委会调解,东家愿意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并签订协议。
过几天东家反悔不履行协议,调委会又束手无策,把一起本来很简单的民间纠纷解决不好,最终导致乙家反过来报复甲家,形成民转刑案件,有的甚至致人死亡。
此类案件比比皆是,而此类案件让派出所调解就能迎刃而解,是派出所人员法律素质高吗,也不完全是,关键派出所的“杀手锏”是甲违约后具有强制力,不行把他“抓起来”,那么甲就乖乖履行协议,付给乙方相关赔偿,问题就能消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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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资金 成 为 村 干 部 工 资 的 主 要 来 源 。 干 部 职 数 、工 资 标 准 、
是 兼 职 的 。随 着 村 委 会 每 3 年 换 届 一
次 ,调 委会 也 随之 更换 。包 括 乡级 在
考 评 办 法 由 乡里提 出意 见 .由村 民讨
论 通 过 , 乡里统 筹发 放 。村 里 设 村 支
综 合信 息 / 社会事业
人 民调解 走 出困局 的三步 招法
对天 津市宁河县人 民调 解的调查与 思考
一 天 津市 宁 河县 司法 局局 长 王 景福
人民 调解 用 非诉 讼 方式 解决 纠 纷 .
调 解 工作 的 也不 多 。人 民调 解 员往 往
书 、村 主 任 、会计 、妇 联 委 员 、治保
能 力 有 限 .调 解 纠 纷 不会 制作 调 解 笔
录 、调 解 协 议 。业 内 普 遍承 认 ,村 委
民调 解 委员会 是村 民 委员会 里 的组 织 .
村干 部 工 资 尚 且 困难 .何 况 人 民调 解
解 工作 有 组 织 逐 年 萎 缩 .调解 数 量急
剧下 降 的趋 势 。人 民 调解 走 出 困局 的 出路 在 于 改 革 .改 革 的焦 点 是解 决 没
有 调解 员3 名 。应 该说 数 量 不 少 。但 是 这 只是一个流 于形式 的花名册而 已 .
它 的行 政 主 体 资 格 不 明确 。二 是 根 据
《 民 法 通则 》它 不具 备法 人 的条 件 。三
是根 据 《 村民 委 员会 组织 法 》 、 《 社 会 团体 登记 管理 条 例》 、 《 民诉 法 意见 》 , 它 不 符合 社 团组 织 、也 不 符 合 诉 讼 主 体 中 的其 他 组 织 。村 民 委 员会 一 不 属 于机 关和 事 业单 位 .国家 不拨给 经 费 :
调 委 会 .以法 律 知 识 和 调 解技 能解 决
纠纷 .是 一 种创 造 性 劳 动 .应 当获 得 相 应 的劳 动报 酬 第三 .有 关 机 关 履 行职 责 中 的缺 失 法律 规 定 人 民 调 解 的 指 导机 关 .
一
有 名 无 实 。村 委会 为 了精 简干 部 .只 设 一 名 兼 职 调 解 员 .更 谈 不 上 三 级 调
在 向 人 大 的 述 职 中 .汇 报 人 民 调 解 情 况 不 到位 、不全 面 。导 致 《 人 民 调 解
条 途径 和 一 个 突破 口 。第 一条 途 径 是 将 司法 行政机 关 内部 的法律 服 务人 员 , 作 为 法律 专 业 人 才 。纳 入 人 民调 解 员 人 才 库 。第 二 条途 径 是 整 合社 会 法 律
会 、居委 会 的人 民调 解 已经落 伍 。
( 二 ) 困境 的 根 源
委 员 。所 以 村 委会 为 了精 简 干 部 .只
设一 名兼 职调 解 员 第 二 .人 民 调 解 按 劳 取 酬 的原 则
第 一 .人 民 调解 委 员会 的主 体 资
格 有 缺 陷 人 民 调解 享 有 高 规 格 的法 律 地 位 .但 是 设 立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的村
费来 源 :三 不 属 于企 业 有 营 利 。所 以
它 在 财 产 和 经 费 上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现
是 基 层 人 民政 府 .二 是基 层 人民 法
院 .其 中 基层 人 民 政 府 的职 责 由 司法 行 政 机 关 承担 可 是 我们 的 司法 行 政 机 关 、人 民法 院 机 关 。在法 定职 责 面 前 .岗 位 职 责 不清 .没 有业 务考 核 制
度 、没 有 责任 追 究 制 度 。司 法行 政 机
关 在 向政 府 的 述职 中 、人 民 法 院机 关
册 的 人 民 调 解 员在 内 .真 正 兼 职 人 民
环渤海经济 睬 望 2 0 1 5 年第 5 期
综合信息 / 社会事业
EC ON OMI C OL r r L O OK T HE B OH Al SE A
有经 济支 持 的致 命伤
宁 河 县 人 民调 解 现 状
f 一 ) 面 临 的 困 境
未 得 到 重 视 广义 讲 人 民 调解 也是 一
种 法律 服 务 .包 括 两 个 层 面 .即调 解
民 委 员会 .在 行 政 主体 和 民 事 主 体 上
却存 在 着严 重缺 陷 。一是 根据 《 宪法 》
解 网络 。因 为人 民 调 解 经 费 保 障 只 是 停 留在 文 件 上 .并 未 完 全 落 实 到 位 . 设 置 专职 人民 调解 员 既没 有 工资报 酬 . 也 没 有 工 作 经 费 .所 以人 民 调 解 员 都
二 不属 于 社 会 团体 有会 费 、捐 赠 等 经
关 要 把 指 导 人 民 调 解 工 作制 定 对
法 》 的规 定和 司法 部 、财 政 部 《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人 民调 解 工 作经 费 保 障 的 意 见 》 的 规 定 ,没 有 得 到 完 全 落 实 ,
组 织 与 调 解 对 象 、调 解 员 与调 委 会 。
调 委会 服 务 群 众 .有 自治 的 性 质 .也
有社 会 公 益 的性 质 。而 调 解 员供 职 于
宁河 县 每 个 乡镇 都 有 人 民 调 解 委 员会 ,均 有 调 解 员7 一 l 0 名 。每 个 村 委 会 、居 委 会 都 有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均
在 国 内被 称 为 “ 维 护社 会 稳 定 的 第 一
道防线” .在 国际被 称 为 “ 东方 经 验 ” 。 可是 就 宁河 县 目前 的 情 况 看 .人 民调
有 名 无 实 .不 能 积 累 调 解 经验 .业 务
调解 委 员等 岗位 .岗位 之 间实行 兼 职
村 干部 工 作 复 杂艰 苦 ,待 遇 偏 低 。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