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工业大学资金管理办法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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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工业大学资金管理办法xx0611》第一篇:
1.西北工业大学资金管理办法xx0611西北工业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障货币资金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财务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各事业单位,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审核、总复核、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银行联络岗位,审核和出
纳岗位相互分离,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与出纳复核、银行联络员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直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空白凭证、电子证书(u盾)。
现金出纳还要保管有价单据,核对现金库存,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银行出纳要保管好财务专用章和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银行复核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货币资金业务。
(二)负责收款业务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电汇等业务的二级复核,保管一枚银行印鉴、二级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
(四)负责大额付款业务的审批(对私3万以上,对公20万以上);
(五)实有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工作。
第八条银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现金的缴存和提取。
(二)银行票据的传递、空白凭证购买工作;
(三)负责银行付款(支票、电汇等)的三级复核及建行三级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和使用;
(四)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根据“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预算控制。
学校部门或项目组在资金发生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预算。
二、支付申请及审批。
学校部门或项目组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借款或报销票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预算、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经费负责人按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三、支付审核及复核。
审核人员和总复核人员对已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制单和会计凭证复核,审核及复核内容包括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票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根据总复核传递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进行核对,信息无误,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对于设备购置、材料购置、修缮或基建工程款、外转科研合作(协作)等方面大额支付,各部门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首
先履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再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十条资金的审批权限
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单笔金额10万元≤由审核岗办理;单笔金额>10万元,按下列权限财务处签字审批支付程序:
(一)教育经费10-20万元、科研经费10-50万元由科长审批;
(二)教育经费20-500万元、科研50-500万元由主管处长审批;
(三)500万元以上由正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转存),按以下权限签字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经科长申请,财务处主管处长审签,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经科长申请,财务处处长审签,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每日提取的备用金,由会计科科长根据出纳人员出具的用款依据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下列款项的资金支付,在预算已落实、原始凭证完整的情况下,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签字审批后即可支付:
(一)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补贴、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含人才派遣),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教职工的各类奖酬金、学生各类助学奖学金;
(三)按月支付的水、电、煤气费等;
(四)应缴财政资金专户汇款等。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确因需要现金支付的并且不能通过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的,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办理。
(一)学生的差旅费、困难补助;
(二)支付其他个人费用,如抚恤金、丧葬费;
(三)国际会议费;
(四)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抢险救灾等;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科长汇报,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办理存入银行的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卡内资金视同现金管理,单位商务卡上班期间由现金出纳持有、保管和使用,下班后交指定负责人并存放在保险柜中。
单位商务卡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定期更换,严格保密,以保证账户资金的安全。
每日终了,商务卡结账单由现金出纳交于银行复核岗,核对每日结账pos机转入及转出的数额,核对无误后签字,一式三份,签字页粘贴于每日现金盘点表后,第二页交于银行联络岗,末页现金出纳留存。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账户管理按照《西北工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xx]3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全日制普通类学生。
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三条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收回原支票,并对原凭证作
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因支票过期未结算的,应收回原支票,新重填制记账凭证,并对原记账凭证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领用业务,如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支票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费用开支项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处分管副部长审批,在项目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方能开具,并在“空白支票登记簿”登记。
填写空白支票时应注明用途、日期,小写金额用“¥”封顶。
开票后三天内,经办人应将支票回单交会计审核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进行销账。
第二十五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
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
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项,以及单笔10万元以上未达账项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对账人员、科长签字后,报财务处分管处长审签。
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在次年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定期存款的办理需根据学校现金流量情况合理测算存款额度,按照审批权限经财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一条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银行票据及有关印鉴的管理第三十二条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第三十三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
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
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
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
银行的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四条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
放在一起。
第三十五条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三十六条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出纳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薄上注明交接金额、空白票据种类和编号、印鉴名称等,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一份交综合科保管,移交人、接收人各一份保管。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由主管处长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票据和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票据和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
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备案,同时作为各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西北工业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xx年05月21日11:18艺术与设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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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的教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辅导员的根本任务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教育的全过程,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辅导员的配备
科学合理的选聘和配备辅导员,是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辅导员总体上按学生数的1:200左右配备,男女比例与在校学生大体相当。
第五条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能力;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校期间曾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良;
(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六条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一)辅导员的选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总体负责,学院人事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和辅导员配备比例确定选聘计划。
(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和相关系共同参与,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
织实施,确定聘任人选,由人事部门报院领导审批。
(三)辅导员聘任名单确定后,选聘的辅导员和需求单位必须服从学院统一安排,与学院人事部门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辅导员的续聘、解聘、辞聘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积极贯彻“以学生党建为龙头”的指导思想,发挥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学生党建工作主要有。
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的宣讲,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参与各级党校的教学、组织和考核工作等。
第九条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全方位开展大学生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道德法纪、荣辱观等德育教学工作,培养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素质教育。
第十条辅导员要积极探索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
第十一条积极贯彻学生工作“以优良学风建设为主线”的指导思想,辅导员要以培养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为重点,积极引导大学生勤于学
习、善于创新、诚实守信,培养学生养成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
坚持开展“创建先进班集体、争当先进个人”的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
针对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学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训练和辅导,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经常深入课堂和宿舍,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三条做好学生素质教育、素质拓展和社会实践工作,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
指导学生科技社团和科技小组开展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对低年级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形势宣讲、创业指导;对高年级学生做好就业政策宣讲、求职就业技巧、就业前的心理准备和法律知识普及等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主要包含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其它资助贫困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经常性地进行学生纪律检查,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含学生违纪处理、学生公寓管理与文明宿舍建设、学生申诉委员会事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做好重点学生工作,对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和心理上存在问题的学生提供有效帮助。
第十八条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工作。
注重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定期召开班干会,了解班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定期召开年级大班会,进行形势政策宣讲和大班学习生
活指导讲评。
第二十条做好每学年的综合测评、先进集体、“三好”学生和奖学金等学生奖励的评选、申报、表彰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加并做好新生的军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常保持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联系,定期参加班主任工作会,与班主任一起交流、分析学生情况及存在问题,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可以兼任系团工委书记或院团委副书记,负责团组织发展和团员教育工作;指导系学生会开展工作,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对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通过经常性的谈话、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熟悉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掌握学生干部、骨干和重点学生的详细情况。
(二)每学期制定书面工作计划,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学院具体工作要求,确定学期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式,并在所在系学生工作例会上交流汇报,期末完成学期工作总结。
(三)经常指导和参加学生团支部、班委会的活动,每月至少到所负责的每个班级参加1次主题班会或团支部组织生活。
每月至少召开年级大会1次,并做工作记录;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1次、随堂听课2次,每天检查考勤点名2次、至少与1位任课教师沟通联系1次,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
(四)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教育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工作,指导好所负责年级的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
(五)负责年级学风建设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
(六)关注重点学生的成长,建立与家长沟通渠道,每月至少与重点学生谈话一次,做好谈话记录和信息备案。
(七)增强政治敏感性,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及时进行教育引导。
做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一旦发生群体性和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稳定学生工作,化解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学院和社会大局稳定。
(八)教育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准备,毕业年级辅导员应努力提高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九)积极参加学院及各系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学习讨论和工作会议,积极探索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工作水平。
每年应结合工作至少写一篇德育论文或工作交流文章。
每两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
(十)完成好学生工作部、有关职能部门和本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培训与调动
第二十五条辅导员的工作培训是加强学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
学院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边工作边培训相结合,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培训体系。
第二十六条日常培训由学生工作部和各系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每年举办新留校辅导员培训班。
由人事部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学生工作部积极推荐辅导员参加教育部、陕西省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并全额报销培训费用,培训结束
应向学生工作部递交培训总结。
第二十九条学院鼓励并积极创造条件使辅导员取得高一级学位,以及各类有利于提高辅导员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进修、学习。
第三十条辅导员院内工作调动,原则上须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在各系和接受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报学院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考核、晋级
第三十一条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
学生工作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各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三十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按照学院全体教职工年终考核统一布置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辅导员年度考评体系。
采取量化考评办法。
考评体系分为学生测评(30分),系考评(35分)和述职考评(35分)三部分,总分100分。
根据考评结果,结合学院辅导员年终考核情况,学院将评出年度“优秀学生工作干部”,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5%。
第三十四条学生测评内容。
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爱护和愿意帮助学生(10分);工作方法得当,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中的各类问题(10分);为人师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学生普遍反映良好(10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测评方式。
随机抽取辅导员所负责年级的学生50名以上无记名填写测评表,汇总后取其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