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输变电工程建设及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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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上报核准工作指引
一、核准机关和上报核准条件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不含配套220千伏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提出核准申请前必须取得以下支持性文件:
(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出具的变电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输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意见。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五)国家水利部(或省水利厅)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六)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上报意见。

(七)省建设厅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变电站选址意见、线路走廊审批意见。

(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十)省地震局出具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意见。

(十二)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压覆文物审批意见。

不新征用地、不新增出线变电站扩建工程需办理上述条款中第
(一)、(四)、(六)项。

不新征用地、新增出线变电站扩建工程除上述条款中第(二)项外均需办理。

新征用地、不新增出线变电站扩建工程需办理上述条款中第(一)、(二)、(四)、(五)、(六)、(七)项。

新征用地、新增出线变电站扩建工程需办理上述全部条款。

二、核准流程图
三、支持性文件办理流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1、委托评审
(1)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计划上报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

(2)南方电网公司统一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

(3)省公司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计划。

(4)市供电局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报告编制
(1)设计单位开展可研报告编制工作。

(2)市供电局指定专人配合设计单位和当地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定变电站用地、线路走廊等最终优化方案。

(3)设计单位编制出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版)30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15份至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3、初步评审
(1)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将5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版)送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版),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4、评审收口
(1)可研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初步评审意见编制出版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版)15份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其中5份由省公司发展规划部送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召开评审收口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口版)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收口意见。

5、取得评审意见
(1)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评审收口意见编制出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版)15份,其中5份送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10份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二)变电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县级预审
(1)市供电局负责准备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有关资料。

(2)市供电局拟文向项目所在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3)市供电局跟踪办理流程,确认县国土局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国土局。

2、市级预审
市供电局跟踪办理流程,确认市国土局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及时将进度向省公司发展规划部汇报。

3、省级预审
(1)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确认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初审意见。

(2)省公司拟文上报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

(3)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确认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

4、取得预审意见
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偕同市供电局跟踪办理流程,取得国土资源部出具的变电站用地预审意见。

(三)输电线路塔基用地预审意见
1、设计单位将线路长度、途经地市、用地情况、塔基所占各类性质用地面积等情况上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2、省公司拟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3、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线路塔基用地预审意见。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1、工作委托
(1)省公司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确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单位、费用及工期。

(2)市供电局与评估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报告编制
(1)市供电局向评估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2)市供电局指定专人配合评估单位与当地环保、林业、水务、
水利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配合开展公众调查及环评公示工作。

(3)评估单位编制出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12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3、上报审批
(1)省公司拟文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并抄送省环保局。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评估单位同时派人到国家环保总局办事窗口办理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手续,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1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文字版8份,电子版2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受理登记表1份。

4、报告评审
(1)国家环保总局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审。

(2)评审机构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5、取得审批意见
(1)评估单位根据初步评审意见修改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将电子版报评审机构进行复核。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督促评估单位,落实评审机构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结果。

(3)各市供电局提请本市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环保局。

(4)省公司发展规划部提请省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5)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6)评估单位出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4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水利部审批。

1、工作委托
(1)省公司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确定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工作的单位、费用及工期。

(2)市供电局与评估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报告编制
(1)市供电局向评估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2)市供电局指定专人配合评估单位与当地环保、林业、水务、水利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3)评估单位编制出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7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3、上报审批
(1)省公司拟文上报国家水利部,提出项目水土保持审查申请,并抄送省水利厅。

(2)评估单位派人到国家水利部办事窗口办理项目水土保持审查申请手续,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1份(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转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3份。

(3)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联系评估单位,落实项目受理情况。

4、报告评审
(1)国家水利部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水土保持进行技术评审。

(2)评审机构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审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5、取得审批意见
(1)评估单位根据初步评审意见修改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报评审机构进行复核。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督促评估单位,落实评审机构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结果。

(3)省公司拟文上报国家水利部,提出项目水土保持批复申请,并抄送省水利厅。

(4)评估单位派人将项目水土保持批复申请材料送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转报国家水利部。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2份(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转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文字版8份,电子版2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说明1份。

(5)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国家水利部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意见。

(6)评估单位出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4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及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批。

1、工作委托
(1)省公司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确定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工作的单位、费用及工期。

(2)市供电局与评估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报告编制
(1)市供电局向评估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2)市供电局指定专人配合评估单位与当地环保、林业、水务、水利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3)评估单位编制出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10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3、上报审批
(1)省公司拟文上报省水利厅,提出项目水土保持审查申请。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派人到省水利厅办事窗口办理项目水土保持审查申请手续,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1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6份。

4、报告评审
(1)省水利厅委托评审机构对项目水土保持进行技术评审。

(2)评审机构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审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5、取得审批意见
(1)评估单位根据初步评审意见修改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报评审机构进行复核。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督促评估单位,落实评审机构对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复核结果。

(3)省公司拟文上报省水利厅,提出项目水土保持批复申请。

(4)评估单位派人将项目水土保持批复申请材料送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转报省水利厅。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1份(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转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文字版8份,电子版1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说明1份。

(5)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省水利厅出具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意见。

(6)评估单位出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4份送市供电局,市供电局转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六)项目核准上报意见
1、省公司拟文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出具项目核准上报意见。

2、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上报意见。

(七)项目选址意见书
1、工作委托
(1)省公司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确定开展项目规划评估工作的单位、费用及工期。

(2)市供电局与评估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编制报告
(1)市供电局向评估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
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有关支持性文件(如变电站选址意见书、线路走廊审批意见等),指定专人配合开展工作。

(2)评估单位编制出版项目规划评审报告书。

3、申请上报
(1)评估单位协助市供电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2)市供电局取得县、市规划部门在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上出具的确认意见,将确认意见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3)省公司发展规划部派人到省建设厅办事窗口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手续。

4、取得选址意见书
省公司发展规划部跟踪办理流程,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八)变电站选址意见、线路走廊审批意见
市供电局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变电站选址意见、线路走廊审批意见,可研设计单位给予充分配合。

(九)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1、市供电局委托开展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与评估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评估单位编制出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评估单位填写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送省公司发展规划部。

4、省公司确认同意报告评估结论,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后
交还评估单位。

5、评估单位跟踪办理流程,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十)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1、市供电局委托开展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与评估单位签定合同,合同副本1份报省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2、评估单位编制出版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上报省地震局。

3、评估单位跟踪办理流程,取得省地震局出具的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十一)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意见
可研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意见,市供电局给予充分配合。

(十二)项目建设压覆文物审批意见
可研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取得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压覆文物审批意见,市供电局给予充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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