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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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助管””奖学金实施细则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办法》,特制订研究生“助管”奖学金实施细则。
“助管”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第二条 “助管”岗位的研究生主要从事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学校科研、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部署与监督实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助管”岗位的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从二、三年级硕士生中聘用(申请者必须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 “助管”岗位按学期聘任。
工作量为每周不低于12小时。
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助管”奖学金每学期按5个月由学校发放。
临时性工作,各用人单位可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聘用临时“助管”申请,批准后聘用,“助管”奖学金按每日40-50元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助管”岗位按本单位在校研究生100名以下设置1名,100名以上每增加100名可增设1名的标准进行岗位设置。
(二)学校职能部门:按行政部门在编人数20%以下设置“助
管”岗位,并征得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
第七条 岗位申报与申请:
第七条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聘用本单位研究生可直接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审批表》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汇总表》,并在规定时间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原则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聘用其他单位研究生作为“助管”。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要求自行聘用“助管”研究生,或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推荐聘用,同意聘用后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审批表》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汇总表》,并在规定时间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助管”聘任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根据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进行定期考核,并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表》。
各单位可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终止“助管”聘任,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单位考核结果,会同计划第九条
财务处统一发放“助管”奖学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