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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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案(首页)
适用班级:法学专科课时45分钟
课题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二)编
号
16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重点·难点: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重点)
(二)主犯的概念(难点)
(三)从犯的概念(重点)
(四)教唆犯的概念(难点)
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
复习提问导入新课讲解新课归纳小结布置作业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
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
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
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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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书设计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二)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课外作业
1.如何理解主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2.如何理解从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
3.如何理解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二)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各国刑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如有的国家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如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我国刑法折中了这两种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标准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犯罪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可能。(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往往具体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分配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
犯与从犯的区分,在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我们应当正确地理解“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应当是指首要分子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对于集团个别成员所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组织、指挥范围的犯罪,不能由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之基本原则的要求。那种认为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有成员实施的所有的犯罪(不管有无共同犯罪故意)都应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不符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的是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必要共犯的主犯和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人已经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第290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这些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等主犯,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这种情形的从犯既可以存在于犯罪集团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者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该种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是次要的实行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的行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这种从犯实施的行为通常实施的以下非实行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