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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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8〕5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公布日期】1988.07.01
【实施日期】1988.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1988年6月27日昆政复〔1988〕54号
1988年7月1日由市公安局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认真贯彻《条例》,并执行本补充规定,服从市、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认真贯彻《条例》,并执行本补充规定,服从市、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凡我市需要培训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含增驾)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中心安排培训。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必须上街参加交通秩序义务执勤。

其中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驾驶员执勤一周,汽车、轮式拖拉机驾驶员执勤一个月。

执勤期间记入实习期。

待执勤结束经车管部门签证,(增驾客车者除外),转入实习驾驶。

第四条凡持有军队车辆驾驶证的复员、退役军人,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规定核准(包括核对本人户口、工作分配通知、技术、人事档案)办理地方驾驶证后,方可驾驶地方车辆。

第五条外地应聘来我市开车的驾驶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持招聘单位证明、聘用合同、临时居住证及驾驶证,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临时档案。

第六条凡载重量1.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须办理“入城通行证”后才能在城区(环城路以内)行驶。

第七条吊车、半挂车、全挂车、八吨以上的重型货车每天7:00时(夏令时8:00时)至21:30时(夏令时22:30时)期间禁止入城,不发“通行证”。

第八条各式拖拉机和四吨以上柴油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入城行驶。

第三章道路行车管理
第九条下列路段、路口禁止机动车、马(板)车左转弯(公共车及批准的车辆除外)。

第十条在现有道路条件下,对单行道和专用道作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
必须到上述街道执行装卸任务的机动车,只准在7:00时以前,21:00时以后进行(夏时制8:00时以前,22:00时以后)。

凡进入城市教练时,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条例》
第十二条加油站加油时间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车辆近光灯的规定:
近光灯光束的调整必须符合《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GB7454-87标准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夜间会车要使用近光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用远光灯。

在城区和郊区有路灯的路段行驶时,一律使用近光灯。

第四章摩托车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盘龙、五华两城区内的私人摩托车(含新、旧车及外地和本市各县过户入两城区)落户手续,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落户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除执行公务外,正三轮摩托车不准驶入环城路以内城区。

第十六条准行证的使用
第五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购买、落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乘、骑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章交通肇事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城乡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种车辆的驾驶、乘骑人员及行人,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者,应向事故处理机关缴纳肇事罚款和交通事故处理费(事故责任者无经济来源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条肇事罚款和事故处理费按下列情况收取。

第二十一条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在未划快、慢车分道线的道路,每侧慢车道的宽度为有效路面的四分之一。

违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保护交通肇事现场,抢救受伤者;向公安机关提供交通肇事者的逃跑线索或盗窃汽车犯的重要线索,积极追捕交通肇事逃跑者或盗窃汽车犯;遇有损坏交通设施事件能制止或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是驾驶员的将记入本人档案,年检审时可以根据其先进事迹给予免检审部份科目待遇。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及本规定的,分别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条例》七十四七十五条《条例》七十六七十七条《条例》七十八条《条例》七十九条《条例》八十条《条例》八十一条《条例》八十二条《条例》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三章关于道路行车管理的限制性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道路状况的改善,适时调整,公布实施,以保证市区道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后,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原一九八一年公布的《昆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及《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公布的有关单项交通管理规章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昆明市公安局
198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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