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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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发生的医患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章调解机构
第三条
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四条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院领导班子决议并组织人员构成,成员包含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质控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临床科室主任等相关人员,委员会主任由医院常务副院长担负。
第五条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中心负责具体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设立特地的调解室,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
调解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本领。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七条
医患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口头申请。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确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
第九条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将案件移交给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中心应在接到案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条
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医院的相关专家参加,供应专业看法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公平、客观,敬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应在调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当事人,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假如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医院申请进一步处理,医院将依据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作出处理决议。
第四章调解原则
第十四条
调解应以和解为目标,以协商为方式,促进医患双方和谐关系的恢复。
第十五条
调解应遵从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的规范,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应重视情感因素的疏导,加强沟通,加强理解和信任。
第十七条
调解应重视案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证公平的程序和结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调解责任
第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负总责,并搭配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调解中心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各环节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参加调解的医生和患者应乐观搭配调解工作,供应真实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医院各部门应搭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供应必需的资料和支持。
第六章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经过双方协商全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将协议内容起草并书面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调解协议的执行由医患双方自行履行,双方应依照协议的商定和义务进行执行。
如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中心将停止调解工作,并告知双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假如医患纠纷进一步升级或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全部。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由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