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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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信政办[2006]109号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管理区、开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其他文件。
清理的重点为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主要包括:(一)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三)在城镇供水、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