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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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强化训练试
卷A卷附答案
大题(共12题)
一、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

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

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

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

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

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

问题:(1)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贸易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3)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4)被告撤销了没收物品的决定后,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如何处理?(5)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否加重对原告的处罚?(6)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二、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在全司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答案】
三、汤某(常住北京宣武区)与周某(常住青岛市南区)于2013年4月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

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持有的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四方区)6.35%股权转让给汤某。

股权合计710万元,汤某分四期付清转让款,即2013年4月3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另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仲裁。

协议签订后,汤某于2013年4月3日依约向周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后汤某再未支付余下款项。

因汤某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

次日,汤某即向周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周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某支付的4笔股权转让款。

汤某遂于2015年1月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立案。

周某应诉。

另查明,2013年11月7日,青岛双月电器有限公司的变更(备案)登记中,周某所持有的6.35%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

问题:1.汤某和周某合同约定股权分期付款是否有效?2.若2013年10月8日,周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汤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股权?3.若2013年11月11日,汤某意外死亡,汤某唯一继承人为12岁的儿子,请问其子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汤某的股权?4.《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汤某处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解除?5.当周某退回汤某的转让款后,汤某若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如何操作?6.若2013年12月,双月公司仍未变更股东名册,汤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何法院提起?7.青岛市南区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做法是否正确?8.若汤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9.若汤某和李某的仲裁协议约定为“若出现争议,应当由上海仲裁委或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案】
四、张洪胜、王颖于1998年12月30日结婚,于2012年7月26日协议离婚。

王洪臣、康荣玲系王颖之父母。

2003年,张洪胜所在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建房,张洪胜向其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款17万元并在银行办理贷款10万元,以上张洪胜及王颖共交纳了购房款27万元。

2006年6月6日,在本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中,张洪胜以康荣玲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买受人处签署了“康荣玲”,在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了张洪胜的名字。

2008年6月,该房屋交付,张洪胜取得了该房屋及车库钥匙。

2008年7月10日,地产公司及张洪胜所在单位向张洪胜发出了关于缴纳房屋契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费用的通知,张洪胜称因其欲将该房屋转售他人,为
了便于出售并在出售时能直接将房屋落户至买受人名下,张洪胜未随单位一齐办理房权证。

2010年4月19日,康荣玲向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0年5月11日取得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明确该房屋所有权,张洪胜于2010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诉讼。

(1)王颖未申请参与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如果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洪胜增加诉讼请求,而康荣玲提出反诉,均和该案房屋有关,应当如何处理?(3)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康荣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康荣玲突发重病去世,留下遗嘱,王颖为其唯一继承人,此时法院应如何处理?(4)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洪胜所有,判决生效后,康荣玲提出再审申请,但考虑到诉讼的精力投入,欲撤回再审申请。

但随后,康荣玲发现张洪胜提供的一份证据是伪造的,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五、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3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方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3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6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3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6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3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

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陈某向大方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方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

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6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
么?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六、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

依据《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除没收走私物品的决定予以维持外,将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

问题:(1)陈某仍然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可不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如果陈某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案】
七、案情: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

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

(事实一)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

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

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

(事实二)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

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事实三)问题: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
【答案】
八、案情: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

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

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材料一: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4条运输部门应当将
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条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

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

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

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要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我们推动的“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

如果说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壮士断腕,那么做好强监管“加法”和优服务“乘法”,也是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

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

问题:(一)请根据案情、材料一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
3.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答案】
九、案情:王某与郑某系夫妻。

2015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45万元。

合同中王某处签章由郑某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同时,郑某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郑某)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郑某带一男子称其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证与项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某市锦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80万元。

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项某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称自己在项某2015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离住所时始知房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

市房产局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登
记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

王某之妻郑某携带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证的冒名男子当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王某。

因此,市房产局对王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

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绝受理其变更登记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为项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问题: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2.王某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如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一并确认郑某与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否一并审理?王某应在何时提出上述请求?4.法院如何在审查市房管局为项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对郑某和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一并审查,法院一并审理的,具体应如何处理?5.法院如经审理认为,市房管局为项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背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项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
一十、2008年)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答案】
一十一、案情:某企业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两个钉子户,贾某宋某两股东安排两个人安排员工赵某与李某两人找钉子户的各种麻烦。

贾、宋、赵、李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

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且重大立功,公安撤销案件。

赵贾认罪认罚,赵没有辩护人委托马某当值班律师。

提起公诉一审后,社会关注大舆论高。

后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发现两股东还有单位行贿行为。

【问题】
1.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重大立功的认识;公安撤诉的程序?
2.单位犯罪中法院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3.一审阶段,赵某未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能否出庭辩护?
4.该案如何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合议庭人员责任如何分配?
5.审中寻衅滋事罪已宣判并上诉至二审,监委此时已经把贪污罪查清检察院已经审查起诉,二审法院应该怎么办?
6.二审认为贾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怎么处理?
【答案】
一十二、赵某驾车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无驾驶资格的钱某驾驶的小轿车,钱某受重伤,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

赵某驾车逃逸。

此时,醉酒后的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摩托车经过此路段,发现钱某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钱某车左前门一侧。

半小时后,交警李某赶到现场,将钱某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

并当场将孙某抓获。

现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钱某被孙某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问题】
分析赵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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