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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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全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与力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组织编制、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所需的设备、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专业性,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
(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计划、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试验等;
(三)组织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抽查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合格的工程予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建设工程的质量维修,对工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处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责任追究机制、投诉举报机制、信息管理机制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分析。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奖励和激励制度,对优秀的工作进行表彰,并对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及时停工、停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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