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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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1)
第三章处罚 (6)
第四章附则 (14)
附录 (15)
附表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

1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公司本部和直属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权重、作业风险大小等因素,将直属单位分为生产性单位和非生产性单位。

其中生产性单位分为四类。

(各单位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标准见附录2)
第七条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1. 百日安全奖励;
2. 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
3. 对防止人身事故、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
4.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5. 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6. 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生产性单位包括从事调度、输变电运行、供电、发电、检修、试验、施工、信息系统运维的单位。

第八条百日安全奖励。

1. 公司对输变电运行、供电、发电、检修、施工单位每现一个百日安全进行一次奖励,由各单位自实现之日起2周内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申请(附表1),经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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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奖励标准:一类单位100万元、二类单位50万元、三类单位30万元、四类单位20万元。

2. 省调度中心、信通公司全年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

从事调度、供电、发电、输变电运行与检修、信息系统运维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奖励10~50万元。

1. 上年和本年度安全事故隐患发现率达到国家电网公司考核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
2.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率100%;
3. 100%制定并落实未治理安全隐患控制措施方案。

(二)检修计划管理考核奖励(附录3)。

(三)主要设备运行事件考核奖励(附录4)。

主要设备运行事件包括:故障次数/百台〃年、跳闸次数/百公里〃年等。

其排名在前三名的单位,奖励第一名15~35万元,第二名10~20万元,第三名5~10万元。

第十条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见附录5)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奖励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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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陕电人[2010]212号)中专项先进集体、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国家电网公司每年表扬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按照《陕西省电力公司奖励考核管理办法》(陕电人[2010]212号)中专项先进个人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监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一次性嘉奖。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下列条款之一者,可认定为突出贡献:
1. 及时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或实施紧急救护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奖励个人0.5~2万元;
2.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四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的,奖励单位20~50万元或奖励个人0.5~2万元;
3.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五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的,奖励单位10~20万元或奖励个人0.5~1万元;
4. 及时发现并应急处置得当,避免发生六级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的,奖励单位5~10万元或奖励个人0.3~1
5. 其他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

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鼓励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革新,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是指在防止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改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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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安全条件、改进安全工器具等方面,显著地促进了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水平,并且在本单位已全面实施的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于每年12月初上报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评审申请,由安监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安全目标奖励,奖励从本单位安全目标奖中列支,与《陕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考核。

第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先进个人候选人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评选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表2、3、4)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公司安监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班组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奖励差别不小于50%。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名额生产一线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可用于阶段性安全目标奖(春秋检、迎峰度夏、迎峰过冬等)、百日安全奖、无违章现场(工地)奖、千次操作(调令)无差错奖、万公里安全行车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奖、优秀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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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项目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等。

第三章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4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5万元的经济处罚。

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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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的经济处罚。

7.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记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3万元的经济处罚。

7. 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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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

7. 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10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5~1万元的经济处罚。

7. 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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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3~0.8万元的经济处罚。

7. 公司领导报请国家电网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5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人身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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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3~0.8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其他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2~0.5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30万元,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 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 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0.1~0.3万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罚20万元,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0.05~0.2万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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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发生七、八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 发生有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人身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下限或降低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2. 发生四级及以下农电事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降低一个事件等级处罚。

3. 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处罚。

4. 发生影响公司形象的安全、质量事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半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第2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1. 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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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在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类别和性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 上级单位及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严重违章行为的,查出一次处罚一次,每次处罚2~5万元。

2. 对公司部署的重点安全工作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不力的,每次处罚1~3万元。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处罚。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处罚。

从事调度、供电、发电、输变电运行与检修、信息系统运维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
1. 年度安全事故隐患发现率达不到国家电网公司考核合格标准及以上的单位,处罚5~10万元。

2.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完成率低于90%的单位,处罚10~20万元。

3. 没有制定、没有落实未治理安全隐患控制措施方案的单位,处罚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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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修计划管理考核处罚(附录3)。

(三)主要设备运行事件考核处罚(附录4)。

主要设备运行事件包括:年内停运次数/百台〃年、年内跳闸次数/百公里〃年等。

其排名在后三名的单位,处罚末位5~10万元,倒数第二名3~8万元,倒数第三名1~5万元。

第三十一条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3.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实行“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有人员责任的电网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以及性质严重、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说清楚”的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要在一周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三条实行“约谈”制度。

对于重复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对公司和上级要求执行不力、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党组纪检组组长与单位安全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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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一次专题谈话。

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细则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细则,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细则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中有关事故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安监部备案,其实施办法不得低于本细则考核标准。

第三十八条(一)本细则考核事故,不包括因雨雪冰冻、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事故。

(二)本细则涉及的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因雨雪冰冻、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只纳入指标统计,不纳入奖惩考核。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留用察看”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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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作方式由各单位规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考核的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按照公司本部部门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监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人资部执行。

安监部对职能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在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对单位的处罚款纳入公司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录1:
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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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公司安全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
3. 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4.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二、基层各单位安全目标
(一)生产性单位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火灾事故;
4.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5.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 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8.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注]基层单位应满足的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1.供电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10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5000~10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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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电单位:安康水电厂 3个。

3.运行单位: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 及以上的运行企业1个,其他运行企业2个。

4.检修(试验)、施工单位:3个。

5.省调度中心: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

6.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不发生中断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

(二)非生产性单位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物流服务中心
1. 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 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西安建设公司
1. 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 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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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不发生较大施工质量事件;
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设备事件;
3.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西安电力中心医院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设备事件;
3.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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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物资公司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陕西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万年饭店有限公司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五级及以上设备事件;
3.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服务质量责任事件;
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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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陕西诚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3.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较大监理质量事件;
5.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6.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7.不发生与本企业有关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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