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合同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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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裁判案例
咱先来说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哈。
案例一: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
有这么一个事儿,小张是个房产中介。
小王想买房,就跟小张所在的中介公司签了个居间服务合同。
小张那叫一个上心啊,带着小王看了好多房子。
最后呢,小王看上了一套,小张也顺利地帮他跟卖家谈好了价格啥的。
合同都签了,就等着交房过户了。
可这时候,小王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他觉得,小张不就是带着看了看房子,谈了谈价格嘛,这钱赚得也太容易了。
于是呢,他就不想给中介费了。
小张肯定不乐意啊,自己辛辛苦苦忙前忙后的,怎么能白干呢?就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王辩解说,自己买房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房子的小问题,小张没有提前告知,所以他觉得小张的服务不到位。
但是小张拿出了各种证据,什么看房记录啊,和卖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啊,还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小王的提醒和告知的记录。
法院一看,虽然房子可能存在一些小瑕疵,但小张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基本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最后判决小王得按照合同给小张中介费。
这个案例告诉咱,签了居间服务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儿,不能因为自己的小心思就耍赖不给中介费,中介只要做了该做的事儿,就有权收钱。
案例二: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再讲一个例子。
小李是个卖车的中间人,小赵想卖车,就找了小李。
小李呢,又给小赵找了个买家。
在这个过程中,小李知道这辆车之前出过一次小事故,不过维修后不影响正常使用。
但是呢,小李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就没有把这个事儿告诉买家。
买家开开心心地把车买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车有事故维修的情况。
买家觉得自己被坑了,就把小赵和小李都告上了法庭。
小赵觉得自己很冤啊,他说自己是找了中介卖车,自己也不知道中介没告诉买家车的情况。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认为,小李作为居间人,有如实告知买家车辆情况的义务。
虽然他促成了交易,但是因为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买家受到了损失。
最后判决小李要对买家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赵呢,因为他确实不知情,所以不用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居间人可不能藏着掖着,该告诉人家的信息就得告诉,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案例三:多方居间服务的复杂情况。
还有这么个复杂点的案例。
有一家大公司想找一个合作伙伴,做一个大项目。
于是就有好几家中介公司都想做这个居间服务,把合适的合作方介绍给大公司。
其中有一家中介公司A,它跟大公司签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如果促成合作,大公司会给一笔高额的居间服务费。
同时呢,还有另外一家小中介公司B,它也在努力找合作方。
结果小中介公司B 先找到了一个非常合适的合作方,但是它没有直接跟大公司对接的能力。
这时候,中介公司A知道了这个情况,就和中介公司B商量,说让B把这个合作方的信息给它,由A去跟大公司谈。
最后呢,A成功地促成了大公司和这个合作方的合作。
但是这时候问题来了,中介公司B觉得自己也出了力啊,也应该得到一部分的居间服务费。
可是中介公司A却认为,合同是自己和大公司签的,B没有和大公司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应该分钱。
于是B就把A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很头疼,因为这里面关系比较复杂。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的贡献,包括B找到合作方的前期努力,以及A 在和大公司沟通促成合作中的作用。
法院判决A要给B分一部分的居间服务费,具体的比例是根据他们各自的贡献来确定的。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多方参与的居间服务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搞清楚,如果都有贡献,那就得合理分配利益,不然就容易闹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