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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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流程资料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本要求是:本村户口、合法使用、一户一宅、符合规划、面积限定。
一、可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
1.符合发证要求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后无异议的;
3.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照合法批准文件进行土地登记;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规定条件的。
二、不予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
1.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3.本村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或已取得政府安置的农村公寓住宅,原宅基地应退而未退或旧房应拆除而没有拆除的;
4.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作它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5.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6.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条件的。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宅基地批准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宅基地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办理任一宗宅基地使用证均需该村农民集体同意);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①原有土地证但户口后来迁出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买卖房屋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原件;③继承的,需提供派出所(村委、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的有关证明原件;④分家析产的,需提供分家析产的有关证明原件。
5.与宅基地确权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因确权登记需实地测量调查,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支持配合,及时指界、签字、盖章并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资料。
对缺席或已出席现场指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盖章的, 自行承担造成的后果。
2. 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等材料需权利人本人签字摁手印,严禁代签;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3.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土地登记的,将撤销该土地登记,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对不符合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的,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不予确权登记。
5.请广大人民群众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现场工作人员或本辖区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