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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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油厂消防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确保浸出厂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指南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造浸出车间及其限制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储罐和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设备;
四、浸出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行。
第 1.0.4 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第 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厂房
第 2.0.1 条浸出厂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第 2.0.2 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下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的防火距离表 2.0.2
注: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最近距离计算。
如外
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 2.0.3 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与车间外墙保持一定距离
12m 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
然而,浸出
车间的总占地面积不应过高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下层厂房屋面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
6m。
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
小于6m。
第 2.0.4条浸出车间与以下场所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和文物保护区 50m
民用建筑25m
有明火或火花的地方 30m
场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 20m
内部道路(路边)15m
变配电所(室) 25m
注:1如果有机车进入厂区铁路区域,关闭灰箱或设置隔离车等安全措施,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2采用高架变配电所(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